“作者认为,虽然掌握人事任免和议题决策等大权,荷兰首相这个职位却是非真正的弄权者”
《欧洲时报上,一向以大胆着称的全球着名时政评论专家、悉尼大选校长赫尔曼.范佩龙直言不畏的在采访中,讲出了自己的心声。
“是的,在我看来,掌握内阁政府人事权力任免和议题决策等大权,荷兰首相却非真正的大权在握。
在现实层面,首相的权力也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限制。无乱是竞选执政党党魁和组建内阁政府的过程中,还是在日常的决策制定和政治活动中,首相都要承受道诸多的牵制和制衡。”
他在《欧洲时报上指出,荷兰自由党现任党首和荷兰现任首相格里特.德弗里斯,于1871年2月20日在墨尔本新荷兰王宫接受威廉四世陛下的正式任命,展开了第一个首相任期,成为了新首相。并在1875年2月20日执政第二个荷兰首相任期。
格里特.德弗里斯接替的时候荷兰最具权势前首相托尔贝克的班,可以说受到了对方的亲自扶持下上位的,而托尔贝克前首相的做法,让人看到了危机。是的,自由党长期主政下,荷兰其他党派的生存土壤在哪里?
作为会议典范,荷兰在跟随英国实行威斯敏斯特模式向来以政府稳定着称,和欧洲其他大陆国家和美洲国家的议会制不稳定形成鲜明的对比
法兰西第二共和国6年慌了三个最高首领,最终拿破仑一世成为执政后自立为法兰西第一帝国皇帝成功了。甚至在美洲不少国家,十几年几乎每一两年就换以此内阁政府首领,这种情况在威斯敏斯特模式看来是不可理解的。
威斯敏斯特模式下政府稳定的秘密在于,作为权力核心的首相即是议会多数党领袖,也是内阁领导者。
作为权力核心,首相以一人同时统领立法与行政两大权力分支,掌握了大权的荷兰首相与英国首相一样,又怎么可能会出现像南美国家那样频繁的更替国家统治者呢?但是如果有出现的话,这些更替是威斯敏斯特模式自我修复的表现,还是i模式出现变迁的迹象?”
赫尔曼.范佩龙最终否定荷兰会出现南美洲国家那样频繁换统治者的现象。
“正因为如此,在荷兰,人们曾形象的讲米利坚总统称为‘帝王般的总统’,用来描述米利坚总统掌握的巨大权力,实际上,荷兰和英国首相的权力丝毫不弱于米利坚总统,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从制度层面上看,米利坚总统只掌握控行政分支,荷兰英国首相这同时掌握行政分支和立法分子”
“但是英国和荷兰不仅是政府首领,同时也是下议院多数党的党魁,如果这次基督教党和社会党联合组阁成功的话,那么组成的执政联盟首领也是如此,总之,荷兰和英国首相,从内政到外交,从议会到内阁,首相都是具有绝对权力和地位,几乎一个“帝王般的首相””
他更进一步指出,“作为政府首领,英国首相和荷兰首相一样,享有组建内阁权力和任免权力,这些权力使其对内阁拥有绝对领导地位,相比之下,同时政府首领的米利坚总统,对各部部长却只享受有提名权力,需要经过米利坚参议员通过同意后方可任命。
荷兰首相和英国首相则是任免上,指需要经过各自国家的国王同意,直接就可任免内阁大臣和非内阁大臣,而国王的同意基本也只是象征性的,当然,要看国王的态度”
各部部长在内阁会议上只能够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最终决定权掌握在首相手中。
在一些重大议题上,首相也通过内阁委员会、政策小组缩小讨论范围,控制政策走向。
这些都使得各部大臣与首相的政治主张不容易背道而驰,首相的权力由此得以强化。
于是,荷兰和英国的首相对于整个国家的内政外交事务,就拥有看了绝对的领导权。
而作为党首或者说党魁,首相对荷兰和英国的议会控制权力也逐渐强化,在荷兰,若想成为首相,必须成为众议院多数党党魁或者执政联盟的首领。尽管众议院设有议长,但只有主持会议等议程序性职能,没有影响到议事结果的实际权力,坐在前排议席的首相虽然名义上并不能主导议会,却可以通过政党身份操纵议员的行为。
无论是执政的自由党、基督教党还是社会党,都在议会内部设有直接对首相负责的党鞭,党鞭负责督导同党议员,维持党团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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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本身的政党标签既是‘金钥匙’,也是限制其代议行为的‘铁锁链’。
尽管议员有各个选区产生,但由于本身带有政党标签,使得议员在新时代议职权的时候,必须于本党主张保持一致,否则一旦被开除党籍,议员身份也可能不保了。”
赫尔曼.范佩龙这时候指出:“不过虽然荷兰首相掌握着其巨大的权力,掌握着人事任免和议题等决策大权,但在现实层面,首相的权力也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限制,无论是在竞选执政党党魁和组建内阁的过程中,受到了诸多的制约。
首先,成为执政党党魁是迈向英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