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4章 五年是一道坎
“你们家老胡是做什么工作的?”宇文东感觉对方似乎隐瞒了什么,但是又不好深问背后的隐情。
“我们家开了一个服装店,我们两口子倒腾点服装,个体户。”何艳回道。
“您爱人老胡有没有收钱?在介绍的过程中。”宇文东问道。
“这个我不知道。我只知道这么多,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宇文律师,这种事一般不是罚点钱,关几天就没事了吗?我们家老胡怎么还犯罪了?”何艳不解的问道。
“何女士,您刚才说的找小姐,其实就是介绍卖Y,俗称“拉皮条”,是指在卖Y者和P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促使他人的卖Y活动,即“X交易”得以实现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介绍卖淫罪。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也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介绍他人卖Y既可能是一般违法行为,也可能是犯罪行为。如何定性要看具体案情。”宇文东解释道。
宇文东心里非常紧张,还好他跟着师父之前办过一个类似的案子,相关规定他还记得。
“那……我们家老胡一共才介绍了四次,会被判刑吗?”何艳紧张的问道。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从上述立案追诉标准来看,介绍他人卖Y2人次以上,就会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您丈夫共介绍他人卖Y四人次,已经达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所以才会被立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宇文东解释道。
“那我们家老胡会被判几年?”何艳的眼神有些惊慌。
“这要看他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宇文东说道。
“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三哥坐在一旁听着,突然插话问道。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该解答第九条规定,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宇文东尚未说完,三哥把话茬接了过去。
“按照您的意思,老胡介绍了四次,构成情节严重!”三哥看向宇文东。
“不一定,刚才我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于2013年1月18日被废止了。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不能认为上述解答被明文废止后,介绍卖淫罪就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新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出台之前,法院一般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第36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认定介绍卖Y人次达10人次以上的,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宇文东解释道。
(注: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该解释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该解释第八条规定,介绍二人以上卖Y的即构成犯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Y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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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文律师,情节严重还是不严重,对我们家老胡的案子有多大影响?”何艳眼巴巴的看着宇文东。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是否严重,直接关系到量刑,五年是一道坎。”宇文东回道。
“妈呀,判这么多年呢?”何艳惊讶道。
“所以根据您说的,您爱人胡淮应该构成介绍卖淫罪,大概率会被判五年以下,但是具体会被判几年要看具体案情。”宇文东说道。
“三哥,何姐,这案子已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