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2章 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我觉得被害人顾传富和被告人房云林对于案件的引发均有过错。
顾传富的行为虽然威胁了被告人房云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前因是被告人房云林曾教唆未成年人参与盗窃。
当年二人共同盗窃电缆时,被害人才十三岁,被害人死亡时才十六岁,被告人很有可能是看他年纪小好糊弄,所以才没给被害人分赃,我认为双方对引发该案均负有责任。被告人很有可能会被判死刑。”周颖咽下口中的冰激凌说道。
云乔和周颖有一样特别好,只要是团队内部讨论案子,不管对不对,二人特别敢说,每次最先发言的基本上都是这二人,绝对不冷场。
在周颖看来,这是一个难得的学习的机会,在大家没有发言前,说出自己的想法,可以避免自己的思路被其他律师带歪,有利于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完善自己的逻辑思维。
云乔的想法更简单,他觉得姐夫组织大家讨论问题,一定不能冷场,不管想没想好,一定要抛砖引玉,同时也可以验证下自己的想法,反正自己刚拿证,说错也不怕人笑话。
“老宋,你怎么看?”方轶吃着冰激凌,看向拿着冰激凌若有所思的宋辉。
“我不这么认为。被害人顾传富的行为不属于被害人过错。顾传富虽曾对被告人房云林的人身和财产实施侵犯,但前因是二人曾共同盗窃分赃不均,属于共同犯罪人为分赃引起的内讧。
顾传富为索要盗窃赃款而威胁、强拿财物的行为,缘于房云林占有二人共同盗窃的赃款,所以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房云林亦因不具有任何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情节,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我估计法院会判他死刑。”宋辉放下冰激凌说道。
“我同意宋律师的意见。”孟广达在表态的同时,习惯性的捋了下头顶并不多的头发,这是他的标志性动作,也是自信的象征。
“嗯,这个案子是因为分赃不均导致的被告人故意杀人,根源在于赃款,可赃款不是合法的财产,这应该不能算是被害人侵犯被告人的财产权益吧?”杜庸挠了挠头,显然还没想通透,不太确定。
“师父,您怎么看?”云乔在律所还是更习惯喊方轶师父,毕竟是工作场所,叫姐夫不合适。
“我同意老宋的意见,被害人因盗窃分赃不均数次威胁被告人索要赃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方轶回道。
“是因为,被害人追讨的是赃款吗?”周颖追问了一句。
“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情形。
我记得《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杜律师,上次咱们讨论你办的一个死刑案子时,我记得咱们好像提到过这份纪要,你还有印象吗?”方轶看向杜庸。
“有印象。那个案子是被害人有过错,故意挑事,被被告人用刀捅死,最后法院判的死缓。
我记得纪要中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个案子我就是利用的这份纪要,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
这份纪要第一次明确将被害人过错引入刑事量刑体系,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互动性非常明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对案件引发或矛盾激化具有明显过错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从而影响量刑,尤其是在可能适用死刑的案件中。”杜庸回答。
“对,根据这份纪要,被害人过错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1、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针对的必须是有过错行为的被害人。
2、被害人必须出于故意,由于被害人过错通常出现在互动性明显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中,单纯的过失行为或者不可归咎于被害人的其他行为,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3、被害人须实施了较为严重的违背社会伦理或者违反法律的行为。
被害人过错从性质上说就是违反法律或违背道德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过错都能为刑法所评价,只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有可能被纳入刑法评价体系,才可能成为酌定量刑情节。
纪要明确规定被害人须有‘明显过错’,至于是否明显,通常应以一般人的认识判断为标准。
4、被害人的过错行为须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
所谓的‘合法权利’是法律明确规定予以保护的利益,‘正当利益’一般是指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伦理为公众赞许或认可的利益。
被害人的不法或不良行为如果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被告人因此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相对会减轻。
5、被害人的过错行为须足以引起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激化了加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