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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4章 都是拆迁惹的祸(1 / 2)

第894章 都是拆迁惹的祸

包丽和他老公牛盛明在乡里开了家服装店,平时忙着做生意都住在乡里,孩子也在乡里上学,只有母亲在村里住,两口子隔三差五的会回去看望母亲。

去年六月份的时候,县里根据上面的要求,进行新农村建设,此后县里与外省的一家集团公司达成了协议,由集团公司新设一家投资开发公司,对县里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规划土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由县里委托拆迁公司进行

去年十月份的时候,因涉及牛盛明家房屋拆迁和坟墓迁移,牛盛明的母亲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关于房屋拆迁的协议,牛盛明母亲收到房屋拆迁补偿费人民币三十三万五千六百元和坟墓迁移补偿费人民币四万八千五百元。

牛盛明夫妻认为母亲未与自己商量便签署了拆迁协议,对母亲的行为十分不满,但对拆迁补偿费标准并未提出异议,牛盛明还从母亲处收到房屋补偿费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去年十一月上旬,牛盛明因母亲在迁移坟墓时未通知自己到场而感到不满,随后牛盛明与母亲和叔叔牛刚等亲属发生激烈争吵,要不是村里的乡亲及时拦住双方,肯定会打起来。

此后,在村里长辈的调解下,双方言归于好。牛盛明向叔叔一家赔礼道歉。

牛盛明回到家,琢磨来琢磨去,认为是拆迁办的工作不到位所以才造成他们亲属不和,由此产生了重新向拆迁办索取拆迁、迁坟相关损失赔偿费的想法。

随于当年十二月底,牛盛明起草了一份要求拆迁办、投资开发公司等单位赔偿住宅和祖坟毁坏费用的索赔材料,索要金额为八十五万元。

另外,牛盛明还写了一份举报投资开发公司、拆迁办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信函。此后他将索赔材料交给了拆迁办,又将信函交给了县里的相关部门。

不久之后,投资开发公司的总经理兼董事长农传青得知牛盛明举报该公司开发的项目后,担心对工程进展不利,于是通过关系拿到了牛盛明的联系方式,此后他打电话给牛盛明约他面谈,了解他的意图。

二日后,牛盛明按约与农传青见面,并将信函和索赔材料交给农传青,牛盛明声称:如不满足自己的要求,他会向相关部门JB这个项目不合法,让这个项目搞不下去。

农传青考虑到投资开发公司已经对该项目投资了大量的资金,为了保证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他答应对牛家进行赔偿。此后牛盛明与农传青进行了多次交涉。

经双方协商,牛盛明与农传青最终达成一致,由投资开发公司赔偿给牛盛明人民币共计五十万元。

三日后,牛盛明在一份由农传青起草的关于愿意支付人民币五十万元,牛盛明不在JB该项目的承诺书上签字后,收到农传青支付的首期款项二十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将牛盛明抓获,追回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已发还。今年四月中旬,县检察院以牛盛明犯敲诈勒索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牛盛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牛盛明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牛盛明不服,提出上诉。

“包女士,我问您下,是您丈夫牛盛明主动联系的投资开发公司的农传青,还是对方先给您丈夫打的电话?是谁先联系的谁?”方轶问道。

“我们就是一个小老百姓,哪有人家投资开发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啊,是投资开发公司的农传青给我家牛盛明打的电话。

当时我们俩正在店里忙,手机响了,接完电话后,牛盛明说是投资开发公司打来的,想找他谈赔偿的事。”包丽回道。

“嗯,我认为,您丈夫的案子不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牛盛明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胁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您丈夫是基于对拆迁补偿的不服而向相关部门反应情况,随后投资开发公司主动联系牛盛明,商讨赔偿情况。

您丈夫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威胁或者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情况。

当然这只是我的初步判断,需要看过案卷后才能知道详细的情况,做最终判断。”方轶放下刑事判决书说道。

“那您看我家的案子……”包丽有些六神无主,看看方轶又看看周颖和云乔。

“包姐,您今天来是要委托,让方律师帮您办这案子,还是只想来咨询下?”周颖是个急性子,见包丽如此,把话茬接了过来。

“我要委托。……我家老牛能放出来不?”包丽问道。

“现在还说不好,要看过案卷后,才能给出最后的辩护方案。我们会尽全力。”方轶说道。

“那……那律师费?”包丽想救丈夫,但是也得考虑下成本,一家老小的日子还得继续过,律师费要是太高,她也得考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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