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近一年左右时间内,以股票短期内即可上市并可获取高额的原始股回报为由,骗了三百多名投资者购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实际上是在非法设立监管之外的‘场外交易’市场,严重扰乱了国家证券市场秩序。
而且一旦被告人无法兑现承诺,投资者无法获利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则极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超越工商核准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代理转让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属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鉴于被告人设立公司的目的在于从事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且公司设立后以实施该犯罪为主要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所以我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没有什么问题。
至于量刑方面,如果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我个人认为,二审很有可能会维持原判。”方轶看向桂总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