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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2章 通谋与共犯(1 / 2)

第852章 通谋与共犯

当时仓库内还有价值更高的电缆,但是因为搬运困难,没能盗走。为此杨祖刚在得手后,还进行了经验总结。

杨祖刚等人盗窃得手后,与闫云哲取得联系,并将赃物运至郊外指定地点。闫云哲得到信息后,联系了张汗,张汗携带人民币二十万元赶到交易现场。闫云哲让同案人白实等人帮忙装卸电缆。

现场清点和看货后,闫云哲向杨祖刚一伙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支付了部分货款,交易完成后,闫云哲当场加价百分之十五,转手将电缆出售给了张汗。

张汗收货后当即付给闫云哲人民币二十万元。闫云哲收款后,按照比例将其中的一部分人民币私下付给了杨祖刚。

因闫云哲和张汗无法当场付清全部货款,杨祖刚、白实一伙遂与闫云哲一起离开现场找了一家连锁酒店居住,等待张汗支付剩下的货款。

行有行规,张汗是本地人,闫云哲对他知根知底,不怕他携款潜逃。张汗若是吞了这笔钱,杨祖刚这帮人可不是吃素的。

张汗在白实等人的帮助下,当夜将全部电缆运往下游客户处,并于二日后完成了交易。

此后,张汗按照之前与闫云哲的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闫云哲收到款项后,当场将款项付给了杨祖刚、白实等人,杨祖刚、白实一伙将赃款瓜分。

电缆厂发现电缆被盗后立刻报了警,警方立案后,开始组织人力进行侦破。

白实有个不好的习惯,好赌。拿到赃款后,他将大部分钱财都用在了赌博上,警方的线人觉得白实行为可疑,便将情况告诉了警方。

随后,警方以抓赌为由,将白实抓获,经审讯后,白实对其盗窃电缆厂电缆一事供认不讳,随即把杨祖刚等人供了出来,并帮助警方将相关人员抓获。张汗也被抓了起来。

“我就是收个脏的,咋就成共犯了。我跟杨祖刚那帮人不是一起的。”张汗的眼神中写满了冤枉。

“你认识杨祖刚和白实吗?”孟广达问道。

“不认识。我跟他们不是一路的。要不是老闫(闫云哲)给我打电话说有电缆卖,我根本不知道有这么回事。”张汗回道。

“在交易前,你见过杨祖刚那伙人吗?”孟广达问道。

“没有,之前都是老闫在联系,他怕我隔着锅台上炕,所以一直防着我不告诉我实情。”张汗眼神坚决的说道。

看张汗的眼神和表情,孟广达感觉他说的不是谎话。

“孟律师,我这种情况不构成盗窃吧,应该是收脏罪吧。”张汗看向孟广达和宇文东。

“你之前学过法律?”孟广达有些吃惊的看着他,不过稍微一想便明白了,经常干这个,又被处理过,自然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了解下,这也正常。

“嗯,我之前特意买了本刑法,学习过。”张汗的话证实了孟广达的猜测。

“根据伱刚才所说,你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同案被告人之间是否构成共犯,主要看是否存在通谋。”孟广达说道。

“这个通谋怎么讲?怎么判断通谋?”张汗眼中充满了求知欲。

孟广达看着他,心中暗道: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犯罪分子都开始学法了,太可怕了!不过说不定也是好事,但愿他能痛改前非。

既然人家问了,解答咨询又是律师的义务,孟广达有必要解释下。

“一般来说,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方面,事前通谋的时点仅限于犯罪既遂之前,销赃行为人必须在盗窃犯罪未完成之前与盗窃实行犯存在意思联络,在盗窃犯罪既遂之后才进行意思联络的,不属事前通谋。

第二方面,销赃行为人仅知道盗窃实行犯可能要去实施盗窃,但在盗窃前未与盗窃实行犯形成意思联络,在盗窃完成后才与盗窃实行犯共谋实施销赃等行为的,不属于事前通谋。

第三方面,只要销赃行为人在盗窃前向盗窃实行犯承诺,盗窃完成后为实行犯收购、销售盗窃所得的赃物,就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前通谋,不要求销赃行为人对盗窃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目标等具体情节都参与共谋或全面了解。

本案中,盗窃实行犯是杨祖刚和白实等人,闫云哲只是在盗窃前与杨祖刚共谋,答应事后收购杨祖刚等人所盗的赃物,其未参与盗窃作案,因此,闫云哲只是构成共同盗窃的帮助犯,并非盗窃的实行犯。但他仍然是共犯。

你在盗窃实施前并未与杨祖刚等人见过面,也未与他们沟通过销赃的事,只是在盗窃行为实施完毕后,闫云哲才联系你参与销赃,所以你不构成共犯。当然前提是你没有说谎。”孟广达盯着张汗的眼睛说道。

“您放心,我说的都是实话。按照您的说法,我会被判几年?”张汗眼珠转了转,问道。

“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一般来说,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你这种情况,我们会为你做罪轻辩护,尽量把刑期降到三年以下。”孟广达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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