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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章 心已经乱了(1 / 2)

“我有个疑问,本案中被告人将被害人杀死并肢解,毫无疑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而且是既遂。那敲诈勒索罪呢,是既遂,还是未遂?”云乔突然看向众人,问道。

“我觉得是既遂,因为被告人虚构绑架人质是事实,索要钱款,其行为已经对被害人丈夫造成了精神强制。

也就是说,被告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并给被害人的丈夫造成了恐惧,即使未非法占有财产,也应构成既遂。毕竟被告人实施了该行为。”周颖想了想,说道。

“我认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和未遂,应以被告人是否实际取得他人钱财为标准。本案中被告人没拿到钱,所以应该是未遂。”杜庸提成了反对意见。

“我同意杜律师的意见。

敲诈勒索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首先应当考虑以财物的交付或取得作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关于敲诈勒索罪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在理论界有两种观点,即交付说失控说和取得说控制说。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被害人交付财物和被告人取得财物两个行为是一致的,但现实是复杂的,也存在两个行为不一致的特殊情形。

比如,被害人按被告人的要求将财物交付于特定的地点或者特定的人,但被告人尚未实际取得财物就被警方抓获。

在此种情况下,被害人交付财物和被告人取得财物在时间并不是一致的。但从实质看,被害人已经按照被告人指定的地点或人进行了交付,财物已经脱离被害人控制,因此应视为被告人实际取得了该财物。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根据交付说失控说还是根据取得说控制说,被告人的行为都应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所以,我认为被告人田立杰故意杀人后,以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未遂。”方轶说道。

“我有个问题,我在看电影的时候,经常出现一种情况,就是警方下套,事先已经布控现场,只待罪犯前往指定地点取钱,然后一举将其抓获,在这种情况下,是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伍庆辉举起手,突然问道。

众人听完愣了一下,看向方轶。

“小伍问的这个问题很现实。如果是这种情况,不应认定为犯罪既遂,而应为未遂。

因为,对被害人而言,其并未真正交付财物,说的直白点,被害人并未真正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对罪犯而言,其不可能实际取得财物或者控制财物。

因此,无论是采用交付说失控说还是采用取得说控制说,罪犯的行为都应被认定为未遂。当然这是我的个人意见,不代表所有检察院和法院都这么想。”方轶说解释道。

杜庸不断的点头,虽然他能猜到案件的结果,但是却不知道该如何解释,看来方老大的理论功底确实更胜一筹,人家能在市里站住脚,创下良好的口碑,是有真本事的。

不管法院怎么判,就目前来看,杜庸被说服了!

实际方轶的观点与法院合议庭最后采纳的观点差不多。

中院认为,被告人田立杰采用暴力手段,将耿文兰杀死,并分尸后掩埋于田地之中田立杰杀人抛尸后,又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索取钱款,因案发而未遂。

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未遂,其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田立杰的犯罪行为还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赔偿死亡补偿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后,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立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田立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交通费、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但法院并未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死亡补偿费的诉讼请求,因为法院认为该费用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法院的如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法通则现已失效,被民法典代替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一审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诉,要求被告人田立杰赔偿死亡补偿费,高院以原告要求赔偿的死亡补偿费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诉,维持原判。

杜庸拿到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后,对方轶的判断更加的信服了。这也奠定了方轶在本团队刑事领域的地位。

有人会问,一个团队老大的专业能力不应该是本团队专业能力的的天花板吗?其实不然,很多团队的老大之所以成为老大是因为有资源,说的直白一点就是他能给团队拉来案子,控制着团队的经济命脉,但是他本身的专业能力有可能非常的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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