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其他类型>律师本色> 第713章 现实很复杂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713章 现实很复杂(1 / 2)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的‘行凶’行为是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伤害行为,比如使用凶器暴力行凶,有可能致人重伤的伤害行为。

根据该款规定,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则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造成的结果法律没有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任玉江向被害人向淮追索饭款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向淮吃饭后不但不给钱,在被合理追索欠款后,还对被告人进行报复,寻衅滋事,由此可见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负有责任。

案发当日,任玉江虽然从后厨拿了一把尖刀随身携带,但并未主动使用,而且他是在听说向淮等人又来店里闹事,为防身而准备,符合情理,并非为了斗殴而准备。

斗殴是一种违法行为,其特征是斗殴参加人互相均有非法伤害的故意,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前,不存在非法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案发当日,向淮和车勇纠集人员到任玉江的饭店寻衅滋事,并用西瓜刀砍伤任玉江右臂及头部,已构成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

任玉江在被砍两刀后,被迫持尖刀反击,在此期间,其向持木椅子砸自己的车勇反击了一刀,并在夺过向淮的西瓜刀后,停止了反击的防卫行为。这表明被告人任玉江是被迫进行的防卫,其在防卫的时间、对象上均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针对行凶行为的特殊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完毕。”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有意引导双方继续辩论。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任玉江在斗殴中只是身受轻伤,被害人的行为并未严重危及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而被告人的行为却导致两被害人死亡。

而且被告人在案发之时,明显具有放任、甚至希望将对方刺伤、刺死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完毕。”检察员说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眼神中没有任何感情色彩。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特殊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强奸既遂等才可以进行防卫。

本案中任玉江虽然身受轻伤,但只要他受伤的情形足以表明对方的行为属于严重暴力性质,就符合关于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第二,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行为人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卫人根本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当影响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

本案中,向淮手中的西瓜刀已砍在被告人身上,如不反击,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必然无法得到保障。

被告人任玉江在受到严重人身侵害的情况下进行反击,是法律允许的,具有正义性,虽造成两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仍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应负刑事责任。

因此,即便案发时被告人存在放任、甚至不排除希望将对方刺伤、刺死的心理,在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时,也不应成为任何障碍。被告人不应构成犯罪。完毕。”方轶回应道。

……

休庭结束后,审判长当庭宣布了判决结果: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人任玉江先是被向淮用西瓜刀砍伤,后又被车勇用木椅子砸,为保护自身安全,被告人持尖刀还击,刺死向淮和车勇,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任玉江无罪。”

听到无罪的判决后,旁听席上一直面无表情的贾丹燕,突然喜极而泣,眼中全是喜悦的泪花。周围的亲戚朋友也露出了笑容。

任玉江听完判决后,伸手使劲搓了搓木讷的脸庞,感觉自己像是从鬼门关走了一圈,暗暗告诫自己:以后遇事一定要冷静,这特么罪,真不是人受的。而后,他起身给法官和方轶各鞠了一躬,以示感谢。

方轶走出法庭后,在走廊上被贾丹燕叫住了。

“方律师,留步!”贾丹燕眼中残存的泪水尚未来得及擦去。

“贾女士,您老公的案子一审结束了,只要检察院不抗诉,判决书生效后,案子就结了。”方轶知道她关心什么,不待她问便说了出来。

“好的,谢谢,谢谢您。”贾女士点头道。

在回所里的路上,伍庆辉开着车,突然问道:“方律师,您在法庭上说的那个《刑法》的第二十条,我之前也看过,是不是凡是出现规定的情况,都可以套用这个法条,做无罪辩护?”

“云乔,你怎么理解?”方轶突然看向身旁的云乔,问道。

“我觉得只要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基本上都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