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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7章 互殴VS正当防卫(1 / 2)

“他先用碎酒瓶扎我,把我的脖子和脸都扎伤了。我一闪,趁机抱住了他的腰一抡,结果地面太滑,我们两个都摔倒了,后来他手里的碎酒瓶扎在了他大腿上,再后来被送去医院人就没了。”谷常富道。

“审判长,公诉人问完了。”女检察员心里合计着如何调整量刑的刑期,因为谷常富当庭翻了。

……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问道。

“需要发问。”方轶说完,随后看向被告人,说道:“被告人谷常富,你与被害人认识吗?”

“不认识,我从未见过他。”谷常富道。

“你们第一次发生矛盾是在什么地方?”方轶问道。

“在卫生间。”谷常富答道。

“你们有动手吗?”方轶继续问道。

“他打了我一拳,我没有还手,他再想打我时,被人拉开了。”谷常富道。

“之后发生了什么?”方轶问道。

“我回去跟同学继续喝酒聊天。我们快吃完饭时,李涛带了两个人找了过来,硬说我把尿撒在他鞋上了,跟我要一万元赔偿,我没给,他拿着碎酒瓶冲我脖子就扎,嚷嚷着要给我放血。

我躲开后,从后面抱住了他,后来我们摔倒了,他被自己拿的碎酒瓶扎伤后没抢救过来。”谷常富思路非常清晰的说道。

“也就是说,在卫生间你们并未打起来,后来你回到大厅吃饭,对方又来找你要钱,才打起来?”方轶看着被告人确认道。

“是的。”谷常富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看向审判长。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现在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本院认为,被告人谷常富的行为属于互殴中故意伤害他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均有过错,我们建议对其处以有期徒刑八年的处罚。完毕。”女检察员道。

……

被告人的自行辩护基本上与之前一致。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谷常富与被害人在卫生间互殴被人劝阻后,被害人再次找到被告人,并对其进行突然袭击,被告人谷常富出于防卫目的制止他人行凶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被告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一、正当防卫是公民对抗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武器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必须实际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

其次,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即事先防卫与事后防卫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再次,正当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最后,正当防卫行为人必须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意图,是指行为人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侵犯而决意制止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由上可知,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还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

二、互殴与正当防卫的转化

互殴,是指双方均具有侵害对方的故意,进而实施的相互侵害的行为。因此,互殴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与正当防卫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当互殴中的双方停止后,一方再次加害对方时,此时加害一方的行为性质会发生变化。上述情形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双方停止斗殴后,一方受他人鼓动或出于报复目的,再次突然袭击对方;

第二,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另一方继续追打对方。

不管出现上述哪一种情况,现实情况都将由互殴转变为一方追打另一方。被殴打方也由侵害方变为了被侵害方。

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被侵害一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因此,互殴结束后,一方突然袭击或继续追打另一方的行为,另一方是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的。

此时,被侵害人出于防卫目的而依法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法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注:互殴中的一方自动放弃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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