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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9章 算不算盗窃?(1 / 2)

“方律师,你不会是挑着案子接的吧。是不是给谈案组好处了,说实话!”马义笑嘻嘻道。

“好处?天地良心啊!我要是真给了好处,至于去年差点业绩不达标吗。”方轶苦笑道。

他不怕自曝其短,因为去年他创收达标了,拿出来说一说也无妨。

“对了,说起案子的事,我去年接了一个小案子,大家听听看是什么罪名哈,说对了没有奖品,说错了罚酒一杯。大家觉得怎么样,这可比行酒令有意思多了。”宋律师提议道。

“好,在座的都有份,但是我得问下,宋律师,你说的那个案子都谁知道?”黄援朝喝的满面红光道。

“是我跟小周一起办的,其他人都不知道详情。为了公平起见,我们两個人不参与。”宋律师道。

“好,这个可以。宋律师你说吧,马义把酒杯拿过来,先倒三杯。”黄援朝紧跟着说道:“不行,我忘了咱们这儿还有个刑事专家呢,方轶不许提前回答,而且答错了要喝两杯。”

“行,就依你。”方轶靠在椅子上笑道。

“我说了哈,大家听仔细。案情是这样的:

去年夏天的时候,被告人小韦(女性),名字我就不说了,跟着客人进入本市的一家夜总会的包厢陪吃陪喝陪聊陪唱歌。

晚上十一点多,包厢内的客人小周将装有现金等物的手包放在座位上,拿着手机去包厢外打电话。包厢内的其他客人热闹了一阵后,见时间不早便买了单,拿着衣物离开了包厢。

小韦因为内急去了卫生间,等她出来时,客人已经出门。服务生正在收拾桌上的酒瓶和果盘、垃圾。

小韦扫见了掉在沙发下面的手包,她知道这个手包是小周的,便趁服务生不注意将手包拿了起来,再次进入卫生间,将包里的二万元现金装入了自己的手提包内,然后将手包扔在了卫生间洗手盆下面的柜子内,随后逃离现场。

小周打完电话后,本想跟着朋友一起离开,但突然想起手包忘了带,便返回包厢,结果发现手包不见了。

后来在服务生的帮助下,在洗手盆的下面柜子里找到了手包,里面的证件都在,但是钱没了,于是小周当场报警。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发现最后一个离开包厢的是小韦,于是次日上午传唤了小韦,后者到了公安机关心中害怕便将情况都说了,随即警方依法搜查其住处,将赃款全部追回。

这个案子标的不大,当事人的父亲咨询过不少律师,律师给出了三种意见:

A.小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务,构成盗窃罪。

B.小韦是在公共场所拾得客人遗忘的物品,据为己有,拒不退还,应定性为侵占罪。

C.小韦在公共场所拾得他人遗忘的物品,虽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并无盗窃的故意,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也没有拒不交出拾得的财物,因此也不构成侵占罪。应该无罪。

来吧,诸位,A、B、C,大家任选。”宋律师笑呵呵道。

“小田先来。”黄援朝笑道。

“我选B,公共场所捡到他人钱财不退还,我觉得构成侵占罪。”田欣道。

“我选A,至于理由……肯定有罪,先排除C,剩下两个,我抽签抽的A。”马义手里拿着一长一短两根牙签,笑道。

“切,迷信。瞧我的。”黄援朝拿出一枚硬币,向上一抛,然后攥在了手里打开一看:“我选B。”

众人哈哈一笑,待众人都确定选项后,看向方轶。

“老方,该你了,记住答错了罚酒两杯,我们不管法理怎么说,只以法院判决为准。”马义嘿嘿一笑道。

“我选A。”方轶略一犹豫道。

“理由呢?”周颖笑嘻嘻的问道。

“根据宋律师所说,我认为小韦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理由是:

一、本案发生地点在夜总会的包厢内,夜总会虽属公共娱乐场所,但却具有空间上的封闭性和使用上的独占性,与广场、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有所区别。

就跟宾馆的客房一样,客人在使用包厢期间,该包厢原则上即由客人暂时控制,客人对存放在包厢内的自有物品具有实际的控制权。

在客人使用包厢期间,即使客人因故暂时离开,其对放在包厢内的随身物品仍具有实际上的控制权。

在此期间,任何人进入包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拿走客人放在包厢内的财物的行为,均应构成盗窃。

当客人买单离开包厢后,包厢内客人遗留的物品,在夜总会的控制之下,夜总会对客人遗留的物品负有清点、保管、退还的义务。如夜总会对客人的遗留物拒不退还,则构成侵占。

但夜总会之外的其他人,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进入该包厢,拿走客人遗留的财物,则属于盗窃,而非侵占。

本案被害人小周去包厢外打电话,此后准备与朋友一起离开夜总会时,突然想起未拿手包,于是返回包厢取手包,可见手包并非是小周的‘遗忘物’。

由于包厢在空间上的封闭性及其使用上的独占性,小周的手包实际上并未脱离其有效控制,不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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