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快,耿迪的杀人案在省高院开庭了。控辩双方对于案件事实没有任何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了量刑上。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辩论了两轮后,审判长结束了庭审,休庭十分钟后,随后审判长宣布了判决结果。
省高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耿迪以谋财为目的,进入被害人家谎称借钱,遭拒绝后持械行凶,先后用瓷茶壶、菜刀等砸、砍被害人头部和颈部等要害部位二十余下,将被害人杀死后搜走现金三千二百元及一条金项链(价值一千八百元),耿迪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罪不当。原审被告人耿迪在亲属规劝下,虽同意自首,但并无自动投案行为,且其在被捕时报假名,旨在逃避法律制裁,不能认定其自首。
原审被告人叔叔向公安机关报案属于大义灭亲。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最后省高院判决:一、撤销中院的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人耿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耿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听到省高院的判决结果后,辩护席上的方轶、周颖与公诉人席上的两位检察员都非常惊讶,双方都认为耿迪构成杀人罪,为此双方还辩护了一个多小时,结果省高院却判决耿迪构成抢劫罪。
控辩双方都感觉辩了个寂寞,原来人家根本就没听自己的,只不过是走走程序而已。可这已经是终审判决了,而且判了死刑,只要报上去,最高院复核通过了,这案子就算是定了。
检察院倒是无所谓,反正他们一开始就认为一审判轻了,高院判死刑符合他们的预估刑期。
但是辩护方有所谓,方轶认为这案子不应该这么判,高院的判决已经超出了他的认知范围。辩护席上的方轶呆愣了好一会儿才反应过来。
尽管之前方轶给耿昆山打过预防针,但是当旁听席上的耿昆山听到判决结果后,仍然无法接受,双眼无神的呆坐在椅子上。最后被弟弟耿昆水搀出了法院。
见方轶情绪不高,周颖没敢说话,默默的跟在他的身后,上了车,启动车子向律所而去。
“小周,耿昆山有没有打电话过来?”次日一早,方轶无精打采的走进律所,碰到周颖时,问道。
“没有,不过昨天咱们从高院出来时,我看到他弟弟扶着他,随后一辆救护车开了进去。”周颖的情绪也不高,她本想再感受下成就感,满足下自己的虚荣心,结果却……
“小周,胜败乃兵家常事,不要太纠结。”方轶见她情绪不高,规劝道。
周颖点了点头,心道:希望您也不要太纠结。
“耿昆山的委托授权范围包含了最高院的死刑复核程序,等判决书下来后,我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辩护意见。耿迪的案子你盯着点,等结果出来后,记得通知我。”方轶道。
方轶向最高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不是因为可怜耿迪,而是因为当事人的委托内容里有这一条,最关键的是方轶觉得省高院的判决有问题,于法无据。即便是耿昆山不委托,他也会向当事人建议这样做。
“好。”周颖答应道。
看着方轶离去的背影,她本来想问他都已经到死刑复核程序了,这样做还有意义吗?但最终她还是没有问出口,也许这就是法律人最后的倔强。
(最高院发布《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法[2014]346号,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接受被告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的,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有关手续。
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上述办法明确了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工作内容,虽然律师的作用有可能微乎其微,但是程序上的正义还是要的。)
晚上快下班时,兰姐给方轶打来了电话,请他晚上吃饭,并告诉他有事咨询。方轶掐着点下楼,开车离去。
市内的一家私房菜馆的包间内,兰姐正在规劝一位四十来岁的一脸愁容的女人。从她的穿着上能看出来,家里条件比较优越。
“兰姐,抱歉我来晚了。”方轶进入包间后,见兰姐在里面,以为自己来晚了,顺口说道。
“兄弟,你别这么客气。是我们来早了。我们早来了半个小时,已经聊了一会儿了。
我给你介绍下,这位是骆婕,我家的邻居,我们关系好到吃喝不分。骆婕,这位是方律师,我兄弟,咱们都是自己人,有什么话你不用掖着藏着。”兰姐大咧咧道。
“方律师,您好,这是我的名片。”骆婕起身,掏出一张名片递了过去。
方轶与对方互换名片后,看了一眼名片上的信息,骆婕是一家玉器公司的总经理,看她的气势,应该也是在社会上摸爬滚打多年的资深人士。
“兄弟,这次约你出来是有事想咨询你。骆婕你说吧。”兰姐道。
“方律师,我也不瞒您,我老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