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曹文学不分钱,被告人高起原顿起疑心,随后他又进行了多次索要,然并卵。
高起原一怒之下,便打算绑了老搭档索要钱财。此后他携带匕首、辣椒水、电击棒等工具,至曹文学藏身的小区守株待兔,准备绑了曹文学后将其带至事先在郊区租的一处地点偏僻的库房,实施拘禁“讨债”,索要属于自己的那二百五十万。
在蹲守了几天后,高起原终于见到了提着烧鸡,哼着小曲回来的曹文学,后者见到蹲在楼门口吸烟的高起原后,心中一惊,刚想开口说话,就见高起原眼露凶光向他走来,他立刻大惊失色,向大门口的保安跑去并大呼救命。他的呼救声惊动小区里的居民和保安,高起原踹了他一脚后,见事情败露只得逃走。
曹文学知道高起原是什么样的人,一旦他认准的事,肯定会干到底,此后曹文学惶惶不可终日。
最后他想到了“借刀杀人”,想借警察之手干掉高起原,以解燃眉之急。曹文学之所以敢这么做,是因为他认定即便高起原被抓也不会把绑架的事说出来,因为他们两个是一条绳上的蚂蚱。
随后他向警察报案,说有人要绑架他。绑架可是大案,于是警察根据监控锁定了高起原,并开始排查。
而此时的高起原日子也不好过,之前干了一票,结果钱都被曹文学拿了去,他手里的钱连下个月的房租都不够。正在他借酒消愁,合计着怎么找曹文学算账之时,警察闯进了出租屋,一举将他抓获。
高起原做梦也不会想到是曹文学报的案,他以为是之前在东北的绑架案事发了,于是被抓后一直闭口不言。后来警方问来问去,高起原听出了门道,感情警察找自己不是为了东北的绑架案,是为了曹文学的事。他恨不得将曹文学大卸八块。
就在京城警方准备将案子移送检察院之际,东北警方发来了协查函,京城警方一看,立刻笑出了“鹅”声,没想到刚破获的绑架案犯罪嫌疑人高起原和被害人曹文学居然是绑匪。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
经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以非法拘禁罪,将被告人高起原起诉到了区法院。
高起原这人虽然不起眼,但是他有個哥哥在一家大集团公司手握实权,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虽然兄弟两个关系一直不好,但终归是兄弟。于是高起原哥哥将兄弟的案子交给了周慎。
“好了,案情就是这样,之前大家也都看过案卷了,现在说说你们的想法,各抒己见,这个案子咱们怎么辩护对当事人最有利。”周慎道。
“周律师,方律师,我先说说我的看法,抛砖引玉。被害人曹文学报案称高起原要绑架他,但是检察院认定高起原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高起原并未实际实施拘禁的行为,甚至连扣押行为都未完成,是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标准的。所以我建议做无罪辩护。”王律师道。
“我同意为高起原作无罪辩护,但是我的理由与王律师不同。
我认为,被告人高起原向曹文学索要的并非是合法债务,而是二人绑架他人所得的赎金。因为二人之前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所以赎金不能算是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应当以非法拘禁论处,而不能定性为绑架罪。
但是上述解释中‘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是指与高利贷、赌债相当的债务,不应包括因触犯刑法而分赃不均,产生的所谓的债务。
另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被害人曹文学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债务的情况下,高起原无法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约定或者存在债务,所以不应认定两人之间存在债务,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头发花白的赵律师一脸严肃的说道。
“孙律师,你怎么看?”周慎问道。孙律师是他团队中最年轻,资历最浅的刑事律师,属于人微言轻那种,但他却不这么认为。
“我查了下,非法拘禁罪目前仅有涉及职务犯罪领域的立案标准,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未设定追诉标准。
参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高起原准备以拘禁手段索要犯罪所得,也就是赃款,从他的动机和已经做的前期准备来看,符合上述规定,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具体如下:
一、在案证据显示,高起原准备采用捆绑的手段将曹文学劫持到已经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