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指控我弟弟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如果这两个罪名坐实了,会不会判的更重?”赵主任问道。
“怎么说呢,检察院指控您弟弟两个罪名,建议适用数罪并罚。我们认为您弟弟的行为属于法条竞合,应当按照招摇撞骗罪处罚(择一重罪)。
一般来说,数罪并罚要比择一重罪处罚的更重,刑期更长。”方轶解释道。
“数罪并罚是不是就是把两個罪名的刑期加在一起,判刑?比如我弟弟犯诈骗罪判三年,犯招摇撞骗罪判五年,数罪并罚一共判八年?”赵主任问道。
“不是这样的。数罪并罚有专门的算法,不是简单的相加。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也就是应数罪并罚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比如,您刚才说的,犯诈骗罪判三年,犯招摇撞骗罪判五年,数罪并罚,那么总和刑期就是八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为五年。法院会在五年至八年这个区间,根据案情,择一刑期判决,有可能是六年,也有可能是七或者八年,要视庭审情况而定。”方轶解释道。
“哦,我明白了,我以为就是简单的一加,就判了呢,感情这里面有那么多说法,也就是说庭审很重要。对吧,方律师?”赵主任顿觉醍醐灌顶。
“对,可以这么说。庭审过程中确定的案件情况会左右法官的量刑。”方轶道。
赵主任最终办理了委托手续并缴纳了律师费,律师费四万元,加上之前的一万元,正好五万元。
赵长光的案子在一周后开庭了。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长光冒充省法院的法官,在骗取他人信任后,先后骗取了他人财物和其他非法利益,其中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长光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应当对其适用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赵长光曾因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数罪并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赵长光处以有期徒刑七年。完毕。”公诉人席上留着齐耳短发的年轻女检察员语气冰冷的说道。
“被告人赵长光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可,对由此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但是我只是招摇撞骗,不是诈骗。
不管我是在骗钱还是在骗取女性信任方面都是以特殊身份做掩护的,即便触犯了诈骗罪也是法条竞合,应该按照一个罪名处罚,不应数罪并罚……
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我认罪认罚。”赵长光态度诚恳的说道。
之前他被判了五年,在服刑期间除了劳动外,他也看了不少刑法方面的书,别人看书是为了考学历证,他看书是为了搞明白自己所犯的罪名,研究刑法的漏洞。检察员所说根本不用律师解释,他全明白,这就是他在里面五年的学习成果。
之前方轶去看守所会见,他也向方轶请教过相关问题,所以数罪并罚意味着什么,他完全清楚。
辩护席上的周颖愣住了,心道:这家伙居然连法条竞合都用上了,太专业了,太不要脸了,太恬不知耻了,太……
审判长心里也很不爽:看来眼前这家伙之前的五年大牢没白蹲啊,懂法了,知法理应守法,可这家伙居然知法犯法……实数可恶!
“被告人赵长光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长光多次冒充法院工作人员,骗取钱财和其他利益,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中的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法条竞合,对其行为应以招摇撞骗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欺骗被害人周红和周媛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长光以介绍工作和帮助申诉为由,骗取周红和周媛的信任后分别与两人同居,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理由如下: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招摇撞骗罪妨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社会公共秩序。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权利,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案中,被告人赵长光欺骗周红和周媛的行为,并未侵犯二女的财产权,仅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2、招摇撞骗罪是以冒充特殊身份人员的方式进行的,即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骗取他人的信任,以达到行骗目的。而诈骗罪可以采用任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来实施。
本案被告人赵长光骗取周红和周媛的其他非法利益时,均采用的是冒充特殊身份人员的方式。
3、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从他人处骗取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