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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章 瘦肉精(1 / 2)

有句话叫“男人有钱就会变坏,女人变坏就会有钱”,多金的张老板开始膨胀,别墅、豪车、小三四五全都买了,大会小会的表扬发奖状,头上的光环一圈接一圈。后来市场上的猪价下调,天蓬养殖场生意不好做,猪场的生猪存栏太多卖不上价,人吃马喂的再这么下去天蓬养殖场的资金就会出现问题。

为了提高生猪的瘦肉率增加猪场的收入,张万田偷偷采购了两公斤的盐酸克仑特罗,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瘦肉精”。

张万田养猪多年自然知道瘦肉精是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养殖添加剂,但为了提高自家猪场生猪的瘦肉率,他还是偷偷给猪场里的一百多头生猪的饲料里添加了瘦肉精。

半个月后,张万田将其中五十头生猪销售给了前来收猪的李泉。后李泉将生猪销售给了附近几个县的屠宰户。

没过多久,附近几個县里的很多老百姓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头痛、头昏、肌肉抽搐、呼吸急促、呕吐等中毒症状,一时间县医院里挤满了病人。

县里发生了这么大的事,惊动了上面,上面立刻成立了调查组,对中毒事件开始进行调查。

经医院诊断,县医院内老百姓的症状均系食物中毒所致。查来查去,公安部门发现所有出现中毒症状的老百姓均食用过猪肉。后来公安部门顺藤摸瓜,找到了天蓬养殖场。

经省饲料监察所采样检验,张万田存栏的生猪的尿样中均含有盐酸克仑特罗,呈阳性。

紧跟着公安部门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逮捕了张万田,随后将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

张万田的媳妇,天蓬养殖场的老板娘见自家老公被抓,心急如焚,找了几个律师咨询,咨询的结果五花八门,搞的她晕头转向。

万般无奈之下她找到了华连成,请他出面邀请些专家对自家老公的案子进行研讨,看看到底会不会被判刑,会被判几年。

“这就是全部案情,前两天,我们已经将案卷材料发到了各位的邮箱里,想必大家已经看过了,现在请大家对本案进行发言,各抒己见。”华连成道。

“我先抛砖引玉,说下我的意见。”赵律师清了清嗓子道:“我拿到案卷后,对‘瘦肉精’是否属于食品原料进行了查询。

根据我查询的结果,‘瘦肉精’在医学上称盐酸克伦特罗,属于β-肾上腺素兴奋剂,是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等疾病的人用药品,不属于食品范畴,属于非食品原料。”

“嗯,我也问了下医学方面的朋友,查了下文献,如果将‘瘦肉精’当作饲料添加剂饲养生猪,会在猪体内形成残留,其中肝脏、肺部、眼球、肾脏中残留量较高。

带有瘦肉精的肉制品被人食用后,会出现中毒的迹象,最典型的症状就是肌肉震颤、心悸、头痛、目眩、恶心、呕吐、发烧、战栗等,甚至会导致死亡。因此,‘瘦肉精’属于有毒的非食品原料。

所以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是被严令禁止的。在这一点上,想必大家没有什么争议。”一位学院气很足的白发老者跟着发言道。

通过他的桌签,方轶知道他是本地某大学的法学教授,叫周连升。

他发言后,众人纷纷表态,在瘦肉精的问题上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

“既然瘦肉精的问题已经解决了。我说说我的意见,我觉得公安部门和检察院指控张万田的罪名可能存在问题。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那么猪场里的生猪算不算食品,如果不算食品,那么张万田的行为就构不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为此,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是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猪场属于养殖业,猪场内养生猪应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既然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那么张万田的行为自然构不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这是我对本案的看法,不知道大家怎么看。”桌签上的名字为周启明的老者精神抖索的说道。他是另外一所大学法学院的教授。

“嗯,我同意周教授的意见。养猪场饲养肉猪不应当属于生产食品,肉猪是食品原料而不是食品,只有猪肉才是食品。”挨着周教授的一位五十多岁的圆脸老者点头道。

他叫李翔瑞,是市里法学会的成员,另外一家中型律所的合伙人。

李翔瑞这个人方轶是有一点印象的,经常出现在电视的普法节目里,很有名气。圈里人对他的评价是“嘴上有一套”,可以理解为忽悠,嘴上说的貌似“很专业”,但实际上专业水平一般般,平时根本就不怎么办案子。现今法律圈里这样的人很吃香,老老实实办案子的律师反而没多少客户。

“我认为李律师的观点值得商榷。若以此推理,生猪肉不应该是食品,只有煮熟的猪肉才是食品。这种观点未免太过于机械。”万可法不咸不淡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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