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并不知道自己撞人,其继续去工地拉渣土,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
另外,在现实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属由于一时冲动难抑,对行为人实施殴打等报复行为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本案被告人选择离开现场,去交通管理部门投案,是符合普通人的思维逻辑的,不应被视为逃逸。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离开现场的行为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不应定性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应减轻对其的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完毕。”方轶道。
“公诉人可以就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进行回应。”审判长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