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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5章 牵连犯(2 / 2)

罪的法定刑同等轻重,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在于侮辱他人,故对各被告人应以侮辱罪定罪论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珊珊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不当,应予变更。

鉴于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吴珊珊犯侮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审判长宣判道。

县法院的判决结果与方轶预期的相差不大,方轶总算是松了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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