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泡茶,一边饶有兴趣的问道。
“我是这么理解的,您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张文的案子,从外表看,他母亲和岳母为万佳销售公司股东,他在公司中不担任任何职务,他的行为应该属于把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亲属经营,因为销售存在一定折扣,可能会导致合资公司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所以他的行为应该更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构成要件。”周颖说完看向方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