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被告人窦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我们建议对被告人窦涛处以管制二年。”检察员说完,看向被告人席,暗道:既然你不接受缓刑,那就换个管制吧。
(《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窦涛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窦涛说来说去,就是不认罪。
“被告人窦涛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窦涛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窦涛承包村里的荒地种植果树,承包合同期满后,其按合同约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在其没有明确放弃承包权的情况下,村委会不应收回其土地另行出租。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本案证据显示,窦涛曾多次主动到村委会缴纳租金,但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拒绝,导致窦涛没有续缴租金。
即便村委会需要收回该土地,也应通过协商,对窦涛种植的果树及其他地上物进行补偿。
本案案发后,该土地的后续承包人自愿对窦涛栽种的果树及地上物进行补偿,补偿款高达九十五万元,并承担了张大宝的医疗费用,从中可以看出,村委会在案发前没有与窦涛协商补偿事宜,直接组织人员到果园内强行砍伐果树收回土地,这对窦涛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承包合同期满后,为了将土地另行出租给他人,村委会故意不收取窦涛缴纳的租金,并使用简单粗暴的方式,组织十多人到果园内砍伐果树,进而引发双方冲突。因此,村委会对于本案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责任。
案发当时,窦涛的妻子姜雪被保安人员粗暴控制,果园中的果树被对方砍伐,在此种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窦涛持菜刀驱赶相关人员,并致一人轻微伤。
被告人窦涛主观上不符合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等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不能认定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而且在村委会派来的人员撤离果园过程中,窦涛并没有持刀进行拦截,因此,也不能认定为“因故生非”型的寻衅滋事行为。
综上,辩护人认为,窦涛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法院判处被告人窦涛无罪。完毕!”方轶道。
可能是觉得本案并不复杂,控辩双方已经充分表达了各自的辩护意见,审判长在方轶发表完辩护意见后,并没有让控辩双方互相辩护。
……
“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窦涛寻衅滋事一案,本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陈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审理结束。
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审判长敲响法槌后,合议庭成员退出了法庭。
……
二十分钟后,姜雪坐在旁听席上,有些魂不守舍。她耳边一直回响着审判长宣读判决的声音。
法院认为,被告人窦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窦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六個月。
管制在监外执行,进行社区矫正,因此宣判后窦涛没有被关进看守所。
坐在方轶身旁的周颖心里感觉憋屈,在她看来方轶辩护的很好,事情都说明白了,怎么法院还这么判。
之前法院判一年缓一年,现在直接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同样是监外执行,同样由派出所和社区进行监管,期限却整整多了六个月,这是啥意思啊?!
但是再一想,她忽然明白了,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前窦涛已经被羁押了一段时间,折抵下来,其实管制的实际期限也就是一年,等于换汤不换药,高,实在是高!
“方律师,这……”窦涛走到辩护席近前看向方轶。他对法院的判决非常不满,此事关系到自己的名誉,兹事体大。
“上诉,只有上诉一条路。”方轶坚定道。
法院的判决让他非常意外,之前判缓刑,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