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中,如果手机的出借方与借用方之间不存在信任关系,出借方出借手机后肯定会在一旁密切关注着手机的使用情况,以便及时收回手机。
如果借用人借着打电话之际,趁被害人不备,拿着手机偷偷溜走,离开现场,从而非法占有手机。那么借用人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盗窃罪。
您儿子邹光的案情与上述情况不同。
邹光冒充帮助警察办案的工作人员,从而获得未成年人的信任,从未成年人手里骗得手机,然后又以种种理由使未成年人陷入错误认识,同意他带着手机离开现场,并在原地等待他回来返还手机。
从案件的整个过程来看,邹光获取被害人(未成年人)手机的主要方式是骗取而不是窃取,所以邹光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上的占有与日常占有的概念不太一样。比如,邹光在借得手机后,将手机带离现场,被害人如果不加阻止,则应当认为手机的占有、支配关系已发生变化,被害人实际已因受骗而对财物做出错误处分。
就您儿子的案子而言,被害人将手机交给您儿子邹光,只是手机的交付行为,您儿子邹光将手机带离现场,被害人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拦,此时才发生财物的处分行为。
本案是因邹光的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导致手机被拿走,从头到尾被害人都是在场的,被害人始终认为邹光会回来返还手机,所以本案更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您明白了吧!”方轶解释道。
“哦,虽然我不是太懂,但是我明白您说的大概意思,一个是骗人,一个是偷呗。就跟当年我们村里的李大屁股忽悠我们拿钱入股,投资办厂,然后卷钱跑路差不多吧。是这意思吧?”邹达良反问道。
“对,就是这意思。”方轶道。
“那……方律师,盗窃罪和诈骗罪那个罪更重?”邹达良最关心的是那个罪名对儿子邹光更有利。
“我这么给您解释吧,根据《刑法》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方轶道。
“要是这么说,这两个罪判的轻重都差不多。”邹达良眨巴眨巴眼,说道。
“可不是您说的那样,表面上看两个罪名的刑罚都是三个档次,而且相同,但是起刑点却不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您儿子邹光的犯罪数额为九千多元,不足万元,咱们省里对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数额没有特殊规定,所以参照上述解释,您儿子的犯罪数额在两个罪名中应该属于‘数额较大’。
但是盗窃罪的起刑点比诈骗罪的起刑点要低,在同样金额的情况下,一般来说盗窃罪会判的比较重些。当然这不是绝对的,还要看案情。
您儿子之前有过犯罪记录,被处罚过,而且在五年内,又犯罪,构成累犯,这次会被从重处罚。”方轶道。
“啊!那我儿子会被判几年?”邹达良惊愕的看向方轶,累犯这事之前那位律师压根就没提过,此时方轶一说让他大脑有点反应不过来。
“根据《刑法》规定,应该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是累犯,也不适用缓刑。我会为他做罪轻辩护。”方轶道。
邹达良听完,有些失神,片刻后叹了口气:“哎!从小不学好,这刚出来踏实几天又进去了!
我有责任啊,当年为了赚钱四处打工照顾不上他,他在老家跟着奶奶过……,一晃眼孩子大了,钱没赚到,孩子也被耽误了……”
说着说着,他的眼睛潮湿了。
送走了邹达良,方轶突然想到了自己的儿子方安志,忙忙碌碌的过了半辈子,好像还真没怎么管过孩子。
自从去过一次云雾茶庄后,万可法算是迷上了茶艺,一周最少跑三次,云梅忙着做生意,经常不在茶庄,便安排了一位茶艺师传授他茶艺。
今天胖老头来了兴致,下班后非拉着方轶和黄援朝到办公室喝茶,借机展示自己的茶艺。
看着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