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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429章(合并章)对牛弹琴(1 / 3)

赵云知道魏三儿在外面有不少债务,而且知道他有房产的债权人绝对不在少数,如果等买方将钱给了,办完房产转让手续,估计自己拿不到什么钱,最要命的是自己的债权没有经过法院确认,即便银行将魏三儿起诉到法院,自己也无法加入分割。

此时他法律工作者的经验发挥了作用,于是他便与魏三儿商量伪造一张借条,多写些借款金额,至于借款用途,他让魏三儿随便编了一个,以便日后他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时使用,待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房屋后参与分配,得到拍卖钱款后,两人按比例分配。

一个月后,赵云持伪造的借条以魏三儿因生意经营向其借款二十四万九千元元不归还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魏三儿归还借款,魏三儿当庭承认借款的事实,并同意调解。

当庭,县法院就赵云与魏三儿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魏三儿应当偿还赵云借款及利息共计二十五万一千元。

半個多月后,赵云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随后县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书,将魏三儿坐落于县内某老旧小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开始走拍卖程序。

本来一切都按照赵云的计划走的很顺畅,但谁知道就在去年县法院突然对赵云和魏三儿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县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决定对该案再审。

再审期间,赵云怕虚假诉讼的事败露,指使魏三儿向法院提供虚假借款凭据。后在审理过程中,县人民法院发现赵、魏二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随后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分局进行立案调查。

县公安局分局立刻传唤了赵云和魏三儿,魏三儿之前因赌博被处理过,心里惧怕警察,一进警局就腿软,所以警察一问他便竹筒倒豆子全都招了,魏三儿已经供认不讳,赵云自知难逃只得承认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事。

县公安局侦查完毕后,将案卷移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经审查起诉后,以被告人魏三儿犯信用卡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赵云犯妨害作证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方律师,我觉得我不构成妨害作证罪,构成伪造证据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是错误的。

您看,我和魏三儿串通伪造借款协议,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导致法院做出错误裁决,我们二人均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我们的行为属于相互帮助伪造证据,应该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共同犯罪。我怎么会构成妨害作证罪呢?”赵云认为自己说的头头是道,有理有据。

方轶心中明白他为什么这么说,有两种可能:一是因为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相比较,妨害作证罪属于重罪,赵云不希望被认定为重罪;二是赵云没搞明白两个罪名之间的区别,完全是自以为是。

方轶擅长刑事案件,自然不会陪他玩掩耳盗铃的游戏。如果赵云真的不清楚两个罪名之间的区别,方轶不介意趁这次机会给他普普法。

“这两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不好区分,但是两个罪名还是有明显区别的。我个人认为,区分妨害作证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关键在于你是否从虚假诉讼中直接获取利益。”方轶道。

“这……怎么解释?”赵云疑惑的看向方轶。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妨害作证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所保护的客体都是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行为人主观上都是故意。但是两罪的犯罪主体和客观不同:

一、犯罪主体不同

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可以是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等),也可以是其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当事人的亲属或者受当事人亲属指使的人(这个范围比较广)。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体通常来说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人,不一定会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是受诉讼一方当事人指使的另一方当事人。

而‘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所谓‘帮助’,主要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出谋划策,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

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过程中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形:

一种是一方当事人通过指使他人伪造证据的方式,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诉讼一方当事人所实施的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而帮助其伪造证据的人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这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实施指使对方作伪证或者帮助对方伪造证据的行为,可能会出现指使他人作伪证中的“他人”与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重合的情形。

根据《刑法》关于帮助伪造证据罪的规定,该罪的行为人只能是帮助当事人实现非法利益的人,而不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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