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看来应该不会,因为如果是死刑案件应该会由中院来审理,而不是区法院。最大的可能是有期徒刑。
如果您能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法院大概率会减轻对陈青青的处罚。毕竟被害人也有过错。”方轶道。
“好,我明白了。我现在就去找许万年媳妇。”陈大兴点头道。
晚上下班时,方轶正在收拾桌上的案卷,团队谈案组一位姓周的律师找了过来。
“您好,方律师。我是谈案律师周志强,陈青青那个案子是我谈的,我想跟您请教下。”周律师戴着一副黑框眼睛,年纪大约五十来岁,态度很诚恳,不像是来找麻烦的。
“您好,您客气了,我正好没什么事,您说。”方轶见周围的同事走的差不多了,远处有几个律师在忙着手敲字,在工位谈案子应该妨碍不到别人办公,便拉过一把椅子,示意周律师坐下聊。
周律师坐下后说道:“今天陈青青的父亲来找我了,跟我说,您只能给他女儿提供罪轻辩护,不能提供无罪辩护,跟我当初说的不一样。所以我过来了解下案情,顺便跟您探讨下。”
见对方把姿态放的这么低,方轶也不好端着,毕竟都是一個团队的,于是便道:“我接手这个案子后,去看守所会见了陈青青,又去阅了卷。这案子确实不好给她做无罪辩护。”
“方律师,您看,被告人陈青青并没有实施刺杀行为,被害人自己向刀尖倾靠被刺伤,不能算是自残自伤,甚至自杀行为吗?能不能用被害人承诺,为陈青青开脱罪责?我只是想跟您探讨下案情,绝没有其他意思。”周律师一脸诚恳道。
一般来说,律师是最讨厌其他人对自己办的案子指手画脚的,当然邀请其他人讨论案子是另一回事,周律师怕方轶误认为他要插手此案,实际上他只是想弄明白自己的判断错在何处。
“有句罗马法谚:‘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说的直白点就是,行为人得被害人承诺而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不具备法益侵害性,由此被害人的同意可以阻却行为人的不法。
在法理上,被害人自愿的放弃自身法益,请求或允许他人侵害其法益,法律应尊重被害人的自我决定,没有必要再去保护被放弃的法益。”方轶道。
“嗯,这个我明白,我就是依照这个理论对案件进行的判断。”周律师点头道。
他虽然不是科班出身,但是自从做律师后还是很与时俱进的,书没少买,也没少读,所以方轶说的这些理论他也知道,只不过不系统,都是自学的。因为干律师年头长,实践经验丰富,所以绝大部分问题他都可以凭着经验摆平。
其实干了一辈子法律工作的律师能精通一两门法律就已经很不错了,完全可以养家糊口,甚至赚大钱。门门都精通是不可能的,律师也没那个经历。
而大部分律师的现状却是,问什么都知道,但哪一门都不精,也就是俗称的万金油律师(其实这也不能怪律师,因为案源问题,很多律师没有专业化的机会,出来混总要先解决温饱问题),再加上运气不佳,一辈子可能都只能在糊口与小康之间晃荡。
“但是就承诺者处分权限而言,不管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通说认为被害人对身体健康法益有一定的自由处分权,但对生命法益却无处分权限,即被害人对自己生命法益的承诺无效。
也就是说,即便陈青青得到了被害人许万年侵害其生命法益之承诺,也不能阻却其行为的不法。
这也是相约自杀中,如果其中一方受托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法律理论依据。”方轶解释道。
之前面对陈大兴,方轶不敢说的太过理论,因为当事人听不懂,但是现在面对周律师,他完全不用顾忌这些。
“我觉得这个案子符合被害人自陷风险。”方轶接着道。
“被害人自陷风险?怎么说?”周律师看向方轶。
别看方轶比他年龄小,但是方轶的学识和在本地的名气绝对甩出周律师几条街,只不过方轶暂时还没有意识到这些而已。
“从理论上讲,被害人自陷风险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形:
一、被害人自设危险。直白点说就是,危险来自被害人自身,是被害人自己造成的,虽然被害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自己,但仍实施该行为,进而给自己造成危害。比如自杀行为。
二、被害人主导危险行为。被害人主导危险的发生,但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侵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比如刚才说的相约自杀。
三、他人主导危险行为。危险来自于行为人(他人),被害人认识到或同意该危险行为,但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比如本案。
所以我认为,被害人知道被告人陈青青持刀在手,对他构成威胁,在这一危险状态下,被害人仍向陈青青靠近,显然被害人明知危险但仍然愿意自陷风险。
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将被害人的行为视为其放弃生命的有效承诺,即不可认为是其自残、自伤、致死行为。
在本案中,在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情况下,我认为被害人对危害结果仍持轻信能避免的态度。至少本案中,没有证据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