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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章 辩护意见(1 / 2)

“你的繁殖公司有鹦鹉出售许可证吗?”老检察员问道。

“没有。”宁金凤道。

“我问完了!”老检察员看向法官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男法官问道。

“需要发问。”方轶说完,顿了一下道:“宁金凤,你出售的鹦鹉是野生的还是繁育的?”

“我公司里都是繁育的鹦鹉,没有野生的,我出售的鹦鹉都是公司里繁育的。”宁金凤非常配合道。

“你将鹦鹉出售给宠物店时,是否知道对方购买鹦鹉的用途?”方轶问道。

“知道,我当时特意问过张老板。他说是出售给别人当宠物,观赏用。”宁金凤道。

“根据起诉书,你经营的金凤繁殖有限公司除了没有出售鹦鹉的许可证外,具备饲养、采购和繁育鹦鹉的许可文件,是这样吗?”方轶问道。

“是的,我们公司证照齐全,只是没有出售许可证,这事赖我,是我法律意识淡薄,对野生动物的出售了解不深,导致犯罪。我恳请法院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们公司正在申请鹦鹉出售许可证,今后一定依法经营。”宁金凤双眼含泪道。

“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男法官道。

对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方轶和宁金凤全部认可,本案证据上没有什么可说的。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下面先由公诉人发言。”男法官道

“……被告人宁金凤非法出售非洲灰鹦鹉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六只,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宁金凤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宁金凤具有人工繁育涉案鹦鹉的资质,涉案鹦鹉系其合法购买后又人工繁育的动物,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综合全案因素,我们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完毕!”老检察员道。

“被告人进行自行辩护。”男法官道。

“法官,请给我一次机会,我公司正在申请出售鹦鹉的许可证,我认罪认罚……”宁金凤边说边擦眼泪,说到最后已经泣不成声了。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男法官道。

“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宁金凤非法出售鹦鹉,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出售的鹦鹉属于人工繁育的鹦鹉,应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进行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宁金凤开办的金凤繁殖有限公司具有人工繁育鹦鹉的资质。

被告人持有省林业厅颁发的繁育鹦鹉的许可证,具有繁育金头鹦鹉、蓝和尚鹦鹉、非洲灰鹦鹉、太阳锥尾鹦鹉、蓝黄金刚鹦鹉等十二种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资质。其采购、饲养的鹦鹉亦经过了林业部门的批准。

由此可见,被告人出售人工繁育鹦鹉的行为与其他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纯野生动物的行为相比,在危害后果上有着本质区别。

二、宁金凤出售的鹦鹉系人工繁育的动物,并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两者在本质上有极大差别。

辩护人认为,对于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而言,涉案动物的人工繁育情况是本案定罪量刑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公诉人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二零零零年实施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出台时,国内养殖技术尚未成熟,给予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养殖动物同等保护,认定他们具有同等价值无可厚非。

但是十多年过去了,国内的野生动物养殖技术早已今非昔比,同样是国家保护动物,野生动物的价值和养殖动物的价值却有天地之别。

例如,被列入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梅花鹿,现有养殖规模达上百万头,在一些省份成为重要的养殖产业,人工繁育的梅花鹿已被作为家畜对待,与野生梅花鹿价值有明显区别。

这一点从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发布,此处提前借用)第七条的规定上可以体现出来,即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宁金凤出售的鹦鹉全部属于人工繁育鹦鹉,以涉案的灰鹦鹉为例,其虽被列入《公约》附录Ⅰ,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但现存野外种群规模仍较大,人工繁育的规模亦很可观,在定罪量刑时简单的以保护等级来对被告人处以刑罚,有机械司法之嫌。

另外,根据林业部门的报告显示,被告人出售的鹦鹉种类属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且养殖规模较大的物种,由此可见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三、宁金凤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案卷材料显示,宁金凤从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而且被抓后主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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