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学勤,男,1970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时许,被告人曾学勤因其爱人元芳与他人发生口角,被害人陈志宏上前劝阻,被元芳误会进而发生撕扯,后被告人曾学勤赶到,见其爱人与陈志宏撕扯,便冲上去挥拳击打被害人陈志宏的胸口和头部。
随后曾学勤见陈志宏预拼命,便逃走,在追击曾学勤的过程中,陈志宏倒地,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陈志宏系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脑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曾学勤在案发后被民警抓捕,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
2.被告人曾学勤的供述与辩解;
3.停车场录像;
4.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学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学勤因其爱人与被害人陈志宏争吵撕扯,出于报复的目的击打陈志宏的胸部,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肖检察员读完,放下了起诉书。
方轶心中暗自盘算,看来自己之前的推测没错,看这意思,检察院建议的刑期不会少于十年。
“被告人曾学勤,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冷冷道。
“没有异议!”曾学勤仰头道。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被告人曾学勤,被害人陈志宏与你关系如何?”肖检察员问道。
“我们都在市场卖水果,关系一般。”曾学勤道。
“根据对市场管理部门的询问笔录,你们两家是市场里最大的两家水果批发公司,你们之间是竞争关系,而且关系一直不怎么好。被告人曾学勤,这些情况是否属实?”肖检察员问道。
“情况属实,我们虽然关系不怎么样,但是大家经营水果公司图的是钱,没有深仇大恨,不过是羡慕嫉妒而已,这很正常,谁有钱不遭人羡慕、嫉妒。我们两家做事还是很规矩的,不会干下三滥的事,否则也不会把生意做的那么大。”曾学勤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肖检察员见对方没上套,问下去没什么意思便终止了询问。
肖检察员你这是啥意思啊,难不成想把故意伤害改成蓄意报复杀人?这是想误导法官啊,方轶不由得后脊背发凉,多亏了曾总机灵,没顺着他说。
“被告人曾学勤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看向方轶。
“需要发问。”方轶抬头道:“被告人曾学勤,案发之前你是否知道陈志宏有冠心病?”方轶问道。
“不知道,我们双方平时各忙各的,很少沟通交流。”曾学勤道。
“案发时,你在做什么,看到了什么?”方轶问道。
“事发之前我媳妇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她快到停车场了,让我去停车场找她。我料理了下手里的事后,就去了停车场,当我快到停车场时,见有人打架,就凑了过去。
结果发现是我媳妇和陈志宏在撕吧,一个大男人打女人,我当时挺气的,上去就给了陈志宏两拳。”曾学勤道。
“你一共打了他几拳?”方轶接着问道。
“就打了两拳,我闻到他一身酒气,双眼通红,应该是刚喝过酒,喝酒的人打起架来没谱,我不想跟他玩命,所以后来就跑了。”曾学勤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方轶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曾学勤为帮其爱人元芳出气,挥拳击打被害人陈志宏胸部和头部,最终导致陈志宏冠心病发作,在追击被告人曾学勤的过程中倒地,救治无效死亡。
另外,经查,曾学勤曾因寻隙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今未满五年,其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曾学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我们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肖检察员道。
肖检察员说完后,方轶看向曾学勤,只见他稍微诧异了下,随即便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