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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章 谁死谁有理?(2 / 2)

挑衅和伤害;按照常理推断,刘财在翻墙入室前应该踩过点,确认过赵三化确实不在家,和院中大型犬的存在。

三、刘财明知被告院内散养了大型烈性犬,还翻墙入户盗窃,是过于自信的表现,过于相信带毒的肉骨头可以立刻毒死狗,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风险。

四、村里人一般都有养狗护院的习惯,其中很多人饲养狼青之类的大型猛犬,家里没人时,都会将狗散放在院中,起到看家护院和示警的作用。所以被告在家饲养狼青犬的行为符合村里的习惯。

正常情况下,被告将狗散放在院中的行为是不会造成人员受伤的,更不会咬死人,所以被告对于刘财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其行为和刘财的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综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在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承担狗咬人的责任,这无疑会加重了饲养人的责任,也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放纵。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肯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让违法的人承担他应有的责任,让无辜的人能安心度日,终结‘谁死谁有理’的荒谬思想。

陈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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