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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章 咎由自取(1 / 2)

这次听说临村的刘财被狗咬死了,就在赵三化托人说和的前一天,张大脑袋找到刘家,先是一顿惋惜和安慰,接着痛斥赵三化不仁义,最后忽悠李家人去法院起诉,搞他五十万。

刘家人本就想借这事捞上一笔,对于他们来说刘财死了固然让他们有一点伤心,但是话又说回来了,这刘财活着的时候也没干过什么好事,不仅偷外面人家的钱,家里的钱也偷,家里人恨他恨的牙根直痒痒,背地里不知道咒骂过他多少次不得好死。

现在人真的死了,家里人考虑的更多的是能从赵家要多少钱,这也许是刘财为他们做的唯一一件好事。

本来刘家人想去市里找律师打官司,但是张大脑袋一顿忽悠把刘家人说活了,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先给三千元,后期按照判决金额的百分之十支付律师费。就这样张大脑袋接到了元旦后的第一个案子。

……

“现在开庭,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坐在上面的女法官敲响法槌后,拢了一下齐颈短发,看向张大脑袋。

“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五十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原告的弟弟刘财误入被告家中,被被告家饲养的大型猛犬咬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认为刘财的死亡系由被告饲养的大型猛犬所致,理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完毕。”张大脑袋道。

“被告进行答辩。”女法官面无表情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首先,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被告家中无人,出于看家护院的考虑,被告将饲养的狼青犬散放在院子中。被告家的院墙高大,大门紧锁,狼青犬不可能出院伤人,被告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其次,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刘财存在用肉骨头逗引并毒死被告家里饲养的狼青犬的故意,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死者刘财早就知道被告家中饲养了大型猛犬,趁着被告不在家,私闯民宅被狗咬死,属咎由自取,被告无责。

最后,死者刘财之前因盗窃罪被处理过多次,此次趁被告家里没人之际,攀爬被告家的院墙翻入院子,被告有理由怀疑其真实目的是为了盗窃财物。

综上,被告对原告弟弟刘财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刘财翻墙入户盗取财物不成被狗咬死,责任应全有其承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完毕。”方轶心道:反正原告不在场,自己说什么,对方有也听不到,用不着婉转。

“现在原被告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女法官道。

“原告只有一份证据,刘财的死亡鉴定报告,证明刘财是被被告饲养的大型猛犬咬死。”张大脑袋觉得这种案子,原告只要能证明刘财是被被告家的狗咬死的就行了,无需提供其他证据。

“被告质证。”女法官道。

“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认可,被告承认刘财是被其饲养的狗咬死的。

但是被告提醒法官注意,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中写着,刘财是在被告家的院子中被咬死的,并非在院外被咬死,而事情发生时间是在凌晨,当时被告家中无人。

趁着被告家中无人,凌晨翻墙进入被告家中,其目的不言而喻,是为了盗取财物。质证完毕!”方轶道。

“被告举证。”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被告媳妇娘家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元旦放假期间,被告媳妇一直在娘家居住,还参加了元旦村里的庆祝活动。

第二份证据,被告饭馆的门前监控录像记录,证明被告元旦放假期间一直居住在县里的饭馆内,不在家。

第三份证据,被告邻居李宝库出具的证人证言,元旦放假期间,被告一家不在家,其父每日早、晚到被告家中喂狗。证人就在法庭外面。

举证完毕。”方轶道。

为了请邻居出庭作证,赵三化花费了不少力气,并给了不少误工费。其实邻居一直在家里种地,并未出村打工,哪有什么误工费啊,可让人家出庭作证,总得给点好处,否则人家凭什么管你家这种得罪人的闲事。

“书记员,把证人叫进来。”女法官道。

不一会书记员打开法庭的大木门,一位六十多岁的老者走了进来,老者穿着很朴素,脸上沟壑纵横,脸色发黑,双手的皮肤向老树皮一般,一看就是经常在地里劳作的主儿。

可能是第一次进法庭,老者显得有些紧张,站在门口两只手不知道该往哪里放。

“证人李宝库,把你的身份证提交下……”女法官登记了证人的姓名后,又向其告知了证人注意事项和义务。

“……证人李宝库,你出庭想要证明什么?”女法官问道。

“证明赵三化一家在元旦放假期间不在家。”李宝库道。他的手有些微颤。

“你的意思是赵三化一家二零一四年一月一号至三号不在家,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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