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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章 这不是抹稀泥吗!(1 / 2)

警察来到赵家后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死者的身份不用查了,警察都认识他,前段时间才从大牢里放出来,在派出所有登记,是盗窃惯犯,隔壁村的刘财。

院墙上有多次攀爬的痕迹,后来经过化验肉骨头有剧毒,上面有死者的指纹。事发时家里没人,初步判定死者是被狗咬死的。而狗是吃了肉骨头被毒死的,可能毒性发作比较缓慢,在狗死前刘财跳进院中行窃,被狗咬死。

几天后,刘家人觉得虽然刘财行为不端,入室盗窃,但是罪不至死,一个大活人就这么没了,公安部门不抓人说不过去,便跑到公安部门要说法。

公安部门给的说法是:如果刘财入户盗窃时,狗主人在场的话,狗主人唆使或者放任狗咬死刘财,狗咬刘财属于主人的防卫行为,针对入户盗窃,主人只能实施一般防卫。在刘财被狗咬失去反抗能力时,如果狗主人不及时制止,导致刘财重伤或死亡的,狗主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但是本案的情况不同,刘财入户盗窃时,狗主人赵三化不在现场,发生入室盗窃行为显然已经超过了赵三化的一般预测范围。赵三化只是把狗放家里,看家护院,不具备预见入室盗窃的可能性,因此在此案中赵三化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虽然狗主人赵三化对饲养的大型犬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将狗拴起来,对一般人(如走错门的人或邻居等)会有风险,但对于翻墙入户的违法行为,纯属意外事件,对狗主人赵三化来说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警方最终判定这是一起意外事件,对赵三化不进行刑事处罚。

赵三化琢磨着自家的狗咬死了人,不管怎么说,这是一条人命,自己应该做点什么,于是他就托人给刘家带去口信,愿意出两万元,算是给刘家的补偿,把这事了了。

可刘家人觉得赵三化服软了,好欺负,一张嘴要五十万,不给钱,就去法院告他。

中间人把话带给了赵三化,后者一听心里来气,入门盗窃还有理了!给你两万元还嫌少,爱去哪告就去哪告,老子一分不给,看你能咋着。

没过多久有人跑到赵三化家,说看到刘家人去法院起诉了,让他早做准备。赵三化虽然觉得自己有理,可他也知道合理的事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事不一定合理,心里打起鼓来,于是想起了方轶。

赵三化说完,方轶沉吟不语,刘元放下酒杯,问道:“方律师,你看三化家的案子,得陪多少钱?”

刘元觉得小偷仅是偷东西而已,罪不至死,而且赵三化饲养大型烈犬放在院子里不拴,把人给咬死了,自身也有一定的错过。所以他觉得一个大活人没了,小舅子多少得赔偿点钱给刘家。他的潜意识里认为“谁死谁有理”。

根据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理论和规定,作为特殊侵犯类型之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区别于一般侵权,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饲养人无过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我觉得这事,三化兄弟未必需要赔偿对方。”方轶想了想,抱着膀子道。

“哦?怎么说?”刘元和赵三化齐齐的看向方轶。

“三化家的案子与一般的狗咬人案不一样。

首先,刘财是盗窃惯犯,在三化家没人的情况下,爬墙进院,非法闯入私宅,这本身就是违法的,其目的不言而喻,肯定不是想进去帮三化家打扫卫生。

另外,他是一個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知道三化家有大型猛犬的情况下仍然翻墙入户,由此导致的风险应该完全由他本人负担。

除此以外,三化兄弟不在家,对于狗咬人的事没有任何主观上的故意也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责任。所以我觉得按照法理来说,法院未必会判三化兄弟赔偿对方。”方轶道。

“哦!”刘元和赵三化互相看了一眼,眼神中的喜悦之色刚刚出现,方轶又给他泼了一盆冷水。

“不过从目前的判例来看,不少法院持有的观点却与刚才我说的正相反,他们一般认为只要家里的狗咬死了人,狗的主人多少都要承担些责任。

只要狗主人有点过错,不管该等过错与被咬者死因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都会判狗主人承担一定责任。法院这么判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安抚死者家属。”方轶道。

“我靠,还有这么干的。这不是抹稀泥吗!”刘元一脸疑惑的看向方轶。

“刘总,理想很丰满,作为一个法律人,上学时我曾经有很多的憧憬,但是当我真正从事法律工作,看过几千份刑事判决书后,顿感现实的无奈和无助。”方轶无奈的笑道。

“方律师,我家这案子估计过完年法院就得通知我开庭,实在不行,还是您帮我代理吧。我这心里总感觉没底!

刚才您说的明白,这案子赢了最好,如果法院为了息事宁人真判我赔偿,我也认了。”赵三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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