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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章 跟个仙儿似得(1 / 2)

这长达一年的试用期确实让方轶有些惊讶,他虽然不是专业做劳动业务的律师(县城律师根本无法专攻某一领域,因为没有足够的业务支撑,早晚要饿死),但是也做过几个劳动案子。

他知道劳动合同的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個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一年的试用期确实违法。

“这都是公司之前的人事和法务搞的,前几年公司没有法律顾问,只有一个刚毕业的法务,劳动合同都是瞎签的,后来公司有了法律顾问,我让法律顾问专门梳理了一遍。可能这份合同忘了改了。”兰姐道。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咱公司的案子,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法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十二个月,并已实际履行。

按照法律规定,咱们公司应当向陈东支付六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也就是二万七千元。”方轶道。

“你的意思是这钱肯定要给?”兰姐不甘心的问道。

“不一定!”方轶先后靠在沙发上,微笑道。

“我就知道你有办法,快说说。”兰姐心花怒放道。

“刚才我说的是《劳动合同法》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规定。但是劳动纠纷实施的是一裁两审制,也就是说必须得先经过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去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方轶的话尚未说完,兰姐便拦住了他。

“兄弟,你别跟我说那么多法条的事,姐读书少,搞不懂这个条那个款的,你就直接说大白话吧。”兰姐道。

“好,那我就说的直白点,陈东于2010年7月2日签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到2011年7月1日,共计十二个月。

他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最迟2011年7月1日)起,一年内(最迟2012年7月1日前)提出仲裁申请。

今年他才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期间,所以我认为仲裁委不可能支持他的请求。”方轶道。

“这样啊!也就是说我不用给他钱!”兰姐长出一口气道:“其实这钱也不是太多,主要是斗气。”

“如果这案子要是在京城,陈东还能再要一笔钱,就是已经履行的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差额部分。

我见过京城那边的判例,劳动仲裁委和法院都支持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部分,只是算法可能有些差异。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粤省和浙省与京城持相反的意见,那边是不支持工资差额部分的。

我怀疑给陈东支招的那位律师专业水平有限,所以才会出这种纰漏。”方轶道。

“也有可能是律师想蒙陈东的律师费。明知道不行,还要鼓动他申请劳动仲裁。无良律师!”兰姐语气冷冷道。

呃……方轶一怔。他知道兰姐说的有道理,但是作为律师,听当事人这么说,多多少少会感到有些尴尬。

“这样吧,这案子既然你都清楚,就帮写个答辩状吧,我让法务去开庭。县里市里的你来回跑也不方便。

姐不会亏待你,我给你一个红包作为起草答辩状的费用,不用走账。”兰姐微笑道。

方轶不到一个小时就帮盛丰集团省了二万七千元,兰姐是个聪明人,在她看来这案子简单,只要方轶写个答辩状,派个人去就行。根本用不到方轶出马,更不用支付律师费。

方轶心里也在盘算,这个案子这么简单,兰姐是不会多付律师费的,即便她照顾面子委托了自己代理,律师费估计也就三千元,自己也就拿百分之二十的律师费,最关键的是他还得跑到市里来开庭,不划算。

“没问题,就按您说的办。我这两天把答辩状写好发给您。”方轶应承道。兰姐让人给他复印了一份案件材料,又派人将他送到了长途车站。

方轶上了长途车后,翻出红包,只见里面有五张大红票子,他知道这是兰姐看面子给的,一般来说在县里写个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之列的法律文书,也就一二百元。有些律所恶性竞争,五十也做。

不用说冀省的县城了,即便是在京城,也有五十元审核一份合同或者起草一份起诉状的律所。五十元审一份合同,当事人也知道审不出什么东西,完全是买个心里安慰。

正义律师事务所内,李明博正在伏案疾书,十根手指快速的在老掉牙的机械键盘上不断的敲打着,键盘上的字母早已被磨的看不出来了,他完全靠着十根手指的肌肉记忆在工作。

这段时间褚怀一直忙于开拓业务,做的案子比较少,孙正义对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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