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说实话,方轶也吃不准到底应该适用第二十八条还是第二十九条,他本着乱拳打死老师傅的原则,将两条都放在了上诉理由中。
“被上诉人是否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有异议?”男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老律师道。
“被申请人,我问下,根据你们银行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房地产评估咨询报告》,办理抵押时案涉车位产权登记在房地产开发商名下,车位的现状是:车位均处于使用状态。
被申请人,你们有没有做进一步调查,了解车位是否已经出卖或者是否有其他权利人?”男法官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