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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章 忽悠(1 / 2)

“后来呢,韩亮怎么发现被骗的?”赵律师追问道。

“后来,韩亮觉得才五月份学校就出入学通知书,有点不正常,便去学校询问,结果学校说根本就没有发过入学通知书,今年的入学通知时间还没到呢。

韩亮知道自己受骗后,又去税务局核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那发票本身就是假的,税务局肯定查不到。孩子入学的事和购买海关罚没车辆的事都没办成,韩亮一怒之下就报了警。警察以涉嫌诈骗为由把我儿子给抓了。

就是这么个事,现在案子已经移送到检察院了。赵律师,方律师,您们看看,我儿子这案子能不能办取保候审,后期能不能想想办法把我儿子捞出来。”袁长征道。

“我先说说我的想法,有什么说不到的地方,方律师再补充。”赵律师微笑道。方轶怎么看怎么觉得他的微笑不太对劲,隐隐的流露出一丝嘲讽的味道。

既然人家想先发言,方轶自然不好抢先,只能坐在那听他发表高见。

“首先,如果袁总说的都是事实的话,袁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韩亮手中骗取了七万元,其行为确实涉嫌诈骗罪。

但是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根据上述解释,就本案来说,如果你们能找到被害人,并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对袁伟的量刑将有很大好处。”赵律师自信满满的说道。

有时候律师的自信能够影响到当事人的选择,比说大话拍胸脯还管用,因为这是一种暗示,当事人会从律师的自信中解读出很多内容,比如这个律师经验丰富,一定做过类似的案子,胜诉基本上手拿把攥。

“您看这案子有没有可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袁长征露出关切的眼神。

“方律师,您觉得呢?”赵律师没有直接回答,把球踢给了方轶。

方轶心里这個骂,你把好的都说了,把得罪人的事扔给我,袁长征对我印象能好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到目前为止咱们省里及省高院没有上报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所以仍然按照上述标准确定。

按照上述规定,袁伟骗取的数额应当在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之间,主要还得看认罪态度,赔偿情况,被害人的谅解等情况,法院法官具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所以,袁伟的案子应该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方轶实话实说道。

“当然了,袁总您也不要过于悲观,刚才我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是可以适用的。

如果被告出具谅解书,再与您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在量刑时还是会考虑具体刑期的。袁伟已经羁押了这么长时间了,估计等判决下来,羁押的时间与刑期一折抵,用不了多久您儿子就能出来。”赵律师补充道。

“赵律师,方律师,你们跟区法院熟不熟,能不能帮忙运作下?”袁长征说完,看向对面的方轶和赵律师。

应该说袁长征的思维方式是很国人的思维方式,只要一遇到麻烦第一想到的肯定是找关系。

方轶没有法院的关系,他也不敢这么招揽生意。他不敢不见得别人不敢,赵律师听到袁长征的话后一怔,随后眼珠转了转。

“我做了半辈子律师了,要说法院的法官我都认识那是忽悠您,但是做律师时间长了哪能不认识几个法官啊。

再说了,我们律所在市里有一百多名律师,称得上是大律所,做刑事案子的律师更是不在少数,现在案子还没到法院,等案子分到承办法官后,我给您问问。我不认识,其他律师保不齐认识。

实在不行可以找刑庭的厅长,负责案件的法官不确定,但是刑庭的庭长和副庭长是固定的。不过现在说这话为时尚早,等案子到了法院再说不迟。”赵律师笑眯眯道。

赵律师这话说的没毛病,好像说了什么,又好像什么都没说。总之给袁长征以希望,告诉他我有关系,又让他抓不住把柄,反正现在案子还没到法院,具体是那个法官承办案件只有老天爷知道,忽悠呗!

现在谈的是案情,是委不委托的问题,只要袁长征委托了,到时候找人花钱的事再另说,实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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