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由此可见,不能因为红海公司资金短缺,项目权证正在审批,就全部否定被告人的辩解。
第二,上诉人去京城是为了融资,不是为了躲债。退一万步讲,即便他存在躲债的嫌疑,其行为有一定的欺诈性,但红海公司对于新民居项目还是有一定的前期投入的,并建设了一些临时建筑,虽然一直未开工,但该公司仍有大量财产权益,另外,高家庄村此前收取了红海公司三百万元的保证金。联达公司完全可已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挽回损失。
第三,新民居项目手续不完备,但是目前房地产开发行业“边干边批”、“先上车后买票”,以及挪用保证金等不规范现象比较常见,联达公司是建筑企业,经常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不能排除联达公司对此心知肚明。
第四,上诉人一直在进行融资,而且房地产行业边干变融资的情况很普遍,没有那家开发商开发楼盘全部用自有资金的,所以从主观上来讲,上诉人是希望施工合同能够履行,并通过开发该项目获利的。
至于项目未审批等情况,对于联达公司来说属于商业风险,作为一個专业的施工单位,联达公司应有注意义务。
第五,上诉人得到联达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后虽然有挪用行为,但主要围绕着项目花费,并未挥霍,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确。
完毕。”方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