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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章 法不辨不明(2 / 2)

原告名下不止一套房产,但是我提醒法官注意,原告名下的房产除了与本案相关的房产是住宅外,其他房产的用途均为商业,并非住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原告购买案涉房产的目的是为了居住,房产登记的用途是住宅,原告已实际合法居住,因此原告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方轶补充道。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要表现的强势一点,不能总是被动的挨打,由着对方胡说,特别是一些明显对自己当事人不利且有问题的观点,一定要据理力争,这叫法不辨不明,也能让法官真正的了解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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