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外卖骑手才能以实质劳动关系为跳板,才能够拿到赔偿。
罗凯看了一眼被告席上继续说道:
“二:我方骑手与外卖平台公司存在着实质的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外卖骑手xx自三年前在外卖平台公司处从事配送工作,配送工具电瓶车由我方骑手向外卖平台站点租借。
工作服印有“xx外卖”字样。外卖平台公司对我方骑手实施考勤,要求出勤时间是10:00至21:00,早上10:00前在xx社区的站点打卡考勤显示出勤正常,其他地点打卡显示外勤。
三年以来,每周一早上10点召开晨会,晨会内容要求我方骑手遵守服务规则和安全规则!
考勤记录中有病假记录。
自三年前起,好评单每单增加0.2元,差评单每单扣10元。每月工资分两次发放,每月第一次发放的金额均不相同,且与配送量和出勤天数挂钩。
银行交易记录载明工资由外卖平台公司法定代表人发放……”
说完具体情形之后,那么就到了论述和举证的环节:
“……依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企业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于人企业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企业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
我方骑手、外卖平台公司均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
我方骑手需参加每天考勤,考勤记录截图显示对骑手实施考勤管理的系公司而非第三人。
且考勤软件设置了上下班时间,骑手打卡需要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生病需履行请假手续。
晨会内容也系要求骑手遵守外卖平台公司工作要求!
由此可见,被告公司各项规定适用于我方受害者骑手,受外卖平台公司的劳动管理。”
“……且我方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反映工资由外卖平台公司法定代表人每月发放。外卖骑手从事配送系外卖平台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且其从事配送工作需穿着具有公司标识的工作服,携带具有外卖平台公司标识的保温箱,这些元素标识使顾客有理由相信其代表外卖公司从事配送工作。”
“综上,我方已去世的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公司符合劳动关系三要素特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罗凯论述完最重要的劳动关系身份确认之后。
那么接下来就好办了:
“三:请求法院确认骑手在为外卖公司工作的过程当中猝死为工伤!
我方骑手既然为被告方外卖平台公司工作为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出了事情受了伤,应当以工伤(亡)来进行认定!
猝死也应当认为工伤,属于被告方公司的赔偿范围内!”
“四: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方赔偿我方各种赔偿金,总共350万。
我方骑手受害者在工作岗位上猝死的,按照工亡的赔偿标准来赔偿: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经过计算,总赔偿费用达到350万!”
“五:本案当中所产生的律师费用和鉴定费用等由被告方全权承担!我方陈述完毕!”
罗凯有理有据的说完几个大点。
有法律依据!
有法律条文!
有案件事实!
逻辑清晰!
一点一点的进行剖析!
可谓是丝丝入扣。
气势一节一节的往上攀升。
三个法官听着连连点头。
就连旁观席上那一些前来学习,旁观的学生们也觉得……
这确实是实质的劳动合同关系。
外卖平台公司必须得赔人家外卖骑手!
毕竟这是在为其公司工作的时候猝死!
这种情况都不赔?
这种情况都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那么什么时候才配赔?!
狠狠的赔。
面对按照罗律师所说需要赔偿350万……
和外卖平台公司假惺惺地声称只赔了2000块……
两者完全就是不同的判决结果。
法官敲了敲手中的木锤:“被告方可以开展你方的辩护!”
原告以陈述完案件事实以及诉讼请求作为进攻之矛。
那么被告方就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以此来形成辩护之盾。
最精彩的点来了。
坐在被告席上的金牌大律师自信满满。
全然没有了在上个案子当中的束手束脚:
“首先针对原告方提出来的第1和第二个诉讼,请求认定我方与骑手签订的劳务合同无效,并且认证为实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