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珊和陆舜曦的聊天框
李珊:“谢谢舜曦,我感觉这两天好确实是感觉微微的又有一些僵硬,那麻烦舜曦路过律所的时候微我一下,我马上就下楼取,绝对保证不耽误陆医生时间!”
陆舜曦原本看着李珊又给自己发了一条微信后很是开心,但李珊居然说的是下楼取,那这意思是取完再回去工作?陆舜曦想着这可如何是好呢?不过等李珊下楼再说吧,关键现在陆舜曦实在是没有什么可聊的话题可以抛过去了!
陆舜曦:“好的,等我微你”
公正律所内,李珊开始着手起草着高迪帮信罪的辩护词。因为高迪帮信罪的整个犯罪事实很简单且高迪认罪、那么一旦从公安机关起到检察院,检察院百分之百会走认罪认罚程序,而认罪认罚程序审理期限很短,所以趁着现在有时间就先把辩护词起草出来。首先呢,李珊在脑海中过了一遍高迪的所有量刑情节。
一是高迪具有自首情节,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也即认定自首的话,犯罪分子应该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两个情节要求才行。可是乍一看高迪好像不是自动投案的吧,据他自己陈述,他是在公安派出所打电话传唤他到案后才到派出所接受讯问的啊?他能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吗?
原来是在《刑法》中规定的自动投案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犯罪事实完全没有被发觉而犯罪者自动投案;(二)是犯罪事实已经被发觉,但犯罪人是谁还未被发觉,而犯罪者自动投案;(三)是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发现,司法机关还没有对犯罪分子采取传讯、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而犯罪者自动投案。也就是说只有高迪具备了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一种那他就可以符合自首里面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
此时李珊脑海中回想着高迪说的:“我是由于在家里面没有钱去网吧打游戏了,百无聊赖之际接到了公安局的电话,我就直接去了”,所以说其实高迪是符合自动投案的第(三)种情况的,是因为虽然上游犯罪即诈骗犯罪已被发现,根据上游诈骗犯罪的嫌疑人的供述及高迪发小华子的供述其实公安机关已经锁定了高迪所犯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事实,然后根据公安局的户籍系统查询也可以锁定高迪究竟是谁和具体在哪里,但是却未对高迪采取传讯、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注意传讯是指针对已被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到案的过程,而传唤的用处更为广泛,也即此时的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受到公安机关的管控时经通知即到案的过程,于是其实高迪是符合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状态下主动到案的情形的。
那么高迪又是否符合如实供述的条件呢?高迪在被传唤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参与的销售银行卡的全部过程完全符合如实供述的条件。所以说高迪案其实具有了一个法定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即自首。之后呢,李珊想到了高迪和高女士其实他们现在关于高迪构成犯罪应该已经没有疑问的了,而现在他们求的就是不要让高迪被关在看守所或监狱里面,想让高迪能够在在社会上服刑。那这个想法能否实现呢?李珊此时继续检索着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确了其相对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李珊此时对照着高迪的犯罪行为和法条关于缓刑的规定衡量着高迪是否符合缓刑的条件,(一)高迪只提供了2张银行卡、且时间短(上个月)、涉案数额仅数十万相对于其他同类案件动辄数百万的数额属于小数额,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规定;(二)高迪在经口头传唤后立即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刑,可认定其有悔罪表现;(三)高迪事前不知道华子将银行卡用往何处,且高迪经过此案的教训后,对于一个年仅19岁且很感性(李珊脑海中浮现出高迪在看守所会见室和看守所外见到高女士的两次落泪场景)的孩子来说,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且帮信罪还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等的暴力型犯罪的范畴。(四)高迪虽然早早辍学,整日待在网吧里但是他没有前科,可以认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李珊想到这里发现自己需要再提醒一下高迪注意在取保候审期间要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千万别因为冲动(李珊脑海中浮现出那天在公安局里高强咄咄逼人的场景)而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因为一旦被收监再想得到缓刑的处罚就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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