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政东对于兰超华出任省委组织部长也是高度关注,因为这一次地市领导班子的调整还涉及到中央改革党委决策体制,也就是“减副”,
去年的四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从刚刚有的省份省委班子调整,中*央就释放出“减副”信号,今年初因为班子变动一省一市副书记已经减少到三人,一位兼任省长,一位分管党务。
而下发的有关文件也强调:省级党委常委职数一般为十一至十三人,几个重要的边疆省市自治区可以十四到十五人;减少副书记职数,除兼任政府正职的副书记之外,一般可设1名专职副书记;扩大党政领导交叉任职,党委常委和政府副职可交叉任职两到三名;同时规范任职年龄,省委*书记、政府正职副书记为六十五岁,纪委书记为六十三岁其他为六十岁,但在提名上述三类任职人员时,如果年龄分别已经是六十三、六十一、五十八,则一般不列入提拔行列。另外,还要求换届时要达到省级党委班子中五十岁以下的要有三名,四十五岁左右的要一名。
就在省级党委显出端倪之时,作为贝湖地市党委换届必须按照“一正二副”模式进行。
大规模“减副”被认为将,规避副书记过多造成的职能重叠弊端。
自从建政后,沿袭前苏*联体制,各地方党委不仅有副书记,包括书记亦有第一、第二之分。
书记好多个,副书记好多个。下面才是党委常委、委员,这种设置在改革开放初期亦有存在,直至十三大删除了党章中关于第一书记的规定。地方党委书记只有一个,但副书记数量仍然众多。
以一个地级市为例。会有副书记四到五人,他们都是市委常委,而常委一般有九到十一人。按程序,对重大问题,都是先上书记办公会讨论,后提交常委会决定,而众多的副书记使得书记办公会这一议事机构代替常委会成为决策机构。
比如讨论干部任用,书记办公会上包括书记和副书记已有五六个常委。加上列席的组织部长和秘书长两个常委等,共有七八人,早已超过常委半数。
剩下最多四个常委,就算在常委会上全反对也没用,而且常委往往调动频繁,经常不足。这样只要在书记办公会上定了的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拿到常委会上再讨论时几乎都能通过,常委会被虚置。
如此之下,一个市委书记要通过某项决策,只需说服几个副书记即可。而不必顾虑其他常委意见,这与“集体领导”原则显然相悖,这也造成很多地方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结果出现很多问题。
除决策弊端外,副书记过多造成的职责重叠则直接影响实际运作。四到五个个市委副书记中,一般由一人兼任市长,一人负责党务,一人分管经济,一人兼任纪委书记,另或有其他诸如主管政法、文卫等的副书记一人;而政府方面,又各有分管副市长五到七人。由此造成党政分工不清,工作权限和职责重叠。
例如。分管文教的副市长在决策时因涉及文化意识形态,要同市委方面的相关部长沟通。同时还要向主管副书记汇报。但三个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不是通过制度,而是依靠各自的个人关系和政治品德。一旦其中有人权力欲望强烈的话,合作就会打破,开始扯皮。
而更棘手是主管经济的副书记,按规定党管经济主要是统揽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等“大局”,但是对地方政府来说并无多少宏观经济战略需要经常性的决定。而政府方面又有分管工业、农业、旅游等的副市长,这就要看管经济的副书记的个人秉性,要么被‘挂起来’,要么参与具体事务,做和市长副市长一样的工作。
但参与具体事务时主管经济的副书记又无法直接调动资源,从党内法理上讲,副书记可以领导副职政府领导,但实际难以履行:首先二者行政级别平行,其次从抓经济的资源讲,副书记不如副市长,但党内地位副书记又要比副职政府要高,有时候就会以势压人。
而对分管工、农等经济口的副市长们来说,某个举措除向市长汇报外,还要向主管经济的副书记汇报,重大事务还要向市委书记汇报,需层层同意。另外尴尬的是,其他副书记一方面和政府正职同是党内副书记,一方面行政级别上又低于市长,市长工作能力不强,副书记就会抓市委这边的主管市长用。
如此三者关系更牵扯不清,有问题亦难以追究责任。
陆政东其实清楚,高层在多年前就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九三年年换届的时候就在减少领导职数,九八年换届时,此动议也被提出来,地方减少了两成,党委书记兼人大主任体制也正式在此时形成。
其实,副书记的职数是一步步多起来的,八八年换届时,东部某省有正副书记三人,八位常委,后来逐步地,正副书记增加到了七人,常委增加到十五人。
这里面情况复杂,客观上来一个工作,来一个人,是一步步膨胀起来的,有的时候是为了照顾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