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了,收养土著幼童是需要资质的,如果当地政@府发现新移民的家庭条件不好,地方政@府也会剥夺收养家庭对幼童的扶养权。
然而,对于收回的幼童,联邦政@府也不会把孩子交还给部落(理由是找不到部落在哪里,因为这些部落经常是流动的),而是政@府给这个收养家庭支付数量不菲的“抚养补偿费”后,就直接把孩子带进了当地的公办土著未成年人养育所,让孩子去那里生活,包吃包住,接受全免费的六年义务教育。
因此,假设你得到了一个土著幼童,不管是通过什么手段得到的,那么不管你是否会收养这个孩子,你都将得到联邦政@府或者其它渠道的经济补偿。
所以你完全可以声称自己无力扶养,然后就可以合法地把孩子交到公办养育所,或者你觉得手里的孩子“奇货可居”,干脆“转让”给那些打着“职业中介”名义或者其它任何名义的公司,这些公司实际上就是土著人口贩卖集团,这些公司给的价格通常会高出公办养育所支付的“扶养补偿费”。
因为,汉人们的牧场和农场十分需要劳动力,特别是那些未来能够作为童养媳或者长工的半大孩子们,就很受汉人们的欢迎。
由于汉人们传宗接代的观念根深蒂固,他们非常喜欢收养土著幼童,特别是女童,因为后者相当于给自己的儿子收了一个童养媳,不仅让自家节省了巨额的财礼钱,还给自己的家庭农场或者牧场添加了劳动力。
有庞大的市场需求,自然就由有满足这些需求的生意出现。
因此,当时有很多打着“劳动力中介公司”、“旅游公司”和“婚姻中介公司”旗号的组织,其实就是有组织的人贩子公司,这些公司的武装力量强大,并经常招募退役的士兵当职员,然后定期有组织地进入丛林进行“探险”,其主要业务,就是替新移民家庭抢孩子......
总之,联邦**的这种做法直接导致新移民,特别是汉人们敢明目张胆地组队去森林里“狩猎”,他们成群结队地进入丛林去“寻找迷路的孩子们”。
另外一个不得不说的事实是,参与这种活动最为积极的,居然还有不少土著部落的成年男人们。
要知道,丛林里的部落之间有着复杂的恩怨情仇,不同部落之间因为争夺资源和猎头战争,在平日里就打得一塌糊涂,因此,在后来的很多部落冲突中,那些属于失败方的、原本会被杀死的男孩,或者不受重视的、年龄十分幼小的女孩,立刻会成为胜利者手里的、抢手的“货物”,因为这些孩子可以拿到新移民那里换回大量的红薯烈酒。
于是这也让生意头脑十分灵活的新移民们,特别是汉人们发现了新商机,不少人甚至专门把红薯酒带进丛林,以换取部落战争钟俘虏的孩子,当然了,也会换回一些年青的成年女性俘虏。
这些人贩子甚至利用部落之间的矛盾两边挑拨,然后从战争中获得人口,最后,这些土著孩子要么成为公办养育所的学生,或者卖给一些新移民家庭收养,总之无论从那个渠道脱手,这些人贩子们都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
至于那些年青的土著女人们,则会通过各种合法的结婚手续,变成新移民家庭里的一份子。
因此,不少土著部落因此遭到了残酷的洗劫,土著部落的人口,尤其是未成年人口和年青女性的流失非常严重。
据后来的不完全统计,在《任/周法案》执行初期的十年时间里,整个澳洲大陆的土著人口流失了至少三十万人,许多部落甚至因为没有了下一代而最终自然消亡了。
据后世的历史学家研究,《任/周法案》执行了大约二十年后,生活在丛林里的土著人口从一百五十多万人锐减到不足八十万人。
在这个时期,大约有另外五十万年青的土著女性人口流向“文明世界”,其中绝大部分进入了汉人家庭,这些人口融入了汉人的家庭后,大多数成为汉人们的合法妻子或者是半合法的小妾。
而对于联**而言,只要这些收养家庭给土著孩子取一个汉人的姓名,然后送进当地的公办小学注册读书并完成六年义务教育,通常情况下,联邦**不会过问这些孩子的来源。
至于年青的土著女人,那就更不管了,联邦当局不可能管天管地管老百姓的这类**事……
所以当时社会上活跃着打着各种名号的、类似保安公司的组织,比如“丛林旅游狩猎公司”、“镖局”和“劳动力中介公司”等等。这些公司都或多或少的干着买卖土著幼童的勾当,而联邦**对此一直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其实,从实际效果上讲,这就是相当于联邦当局出钱,发动群众去整土著,用让土著失去后代的方法来达到消灭土著原始部落社会的目的----尽管联邦当局从来不承认这一点。
在《任/周法案》执行了若干年后,社会效果就显现了出来,那时如果你走在大街上,经常可以看到一些皮肤比较黑,圆脸,脸颊饱满的男女,或者脸型差不多,但皮肤稍微变浅的年青人。
这些人通常是早年被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