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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8 典刑在德,不唯轻重(2 / 3)

过程中遭到了截留与贪墨。

五百万缗的亏空与数亿缗的钱款总量相比起来,比例的确是不算大。

可是,抛开总量不谈,谁也不能说五百万缗是一笔小数。若以时价折算粮帛,这一笔巨款甚至都远远超过了内外凡所在品官员的一年禄米总量!

这一笔款项所涉及的贪墨现象,是一定要严查到底、绝不姑息的!

虽然说眼下朝廷财政收入激增,可若仍然任由那些贪污枉法的官员们藏匿在官员体系中,他们的贼胆将会成倍放大,甚至极有可能会从个体的贪污行为扩大到团伙作案,所贪污的钱款也必然会呈指数性暴增。

今年还只是五百万缗的贪污数额,明年就有可能上千万!若继续放任,不需十年,这一场世博会举办下来、算算账可能还是净亏!

相关的案事刑断,昨日圣人已经同宰相们商讨许久,并拟定出一个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三司联合执法的《开元五年追赃格》,由门下省领衔督办,哪怕用上接下来一整年的时间,也要将这凭空消失的五百万缗赃款尽数追讨回来,涉案必惩!

至于涉案人员的追惩,仍循《唐律疏议》中职制、杂律并监主受财枉法等律令的规定标准。

原本按照李潼的想法,是觉得《唐律疏议》中规令太过严格,譬如《职制》中受财枉法得绢十五匹便当绞,坐赃致罪,十匹便徒刑一年。

《唐律疏议》是永徽年间的旧法,按照当下的时价,一匹绢不过三到五百钱之间,这就是涉案金额不足十缗便要或死或徒。

这样的惩罚力度,无疑是极为严格的。李潼倒不是觉得对贪官的惩罚太狠,而是觉得按照这样严格的标准,依照开元当世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太过严格的律令执行起来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

律令的意义不在于惩罚,而在于震慑。这么低的标准,实际察发起来实际是非常困难的,律令中已经是当死的罪行,但在现实的情境中却会频繁发生。

刑司即便再怎么公正严明,也不可能盯紧所有官员这种日常生活中的小额进项。当罪但却无刑,长此以往,人的警惕自守便会越来越松弛。

真正到了察发大赃的时候,十缗当死又或百缗当死,实际的区别已经不大。虽然都是一个死,但在小恶作大的过程中,律令已经丧失了本该具有的威慑性。

立法需要严格,执法却要谨慎。想要保证律令的威慑性,就要做到不枉不纵。

李潼作为一个现代人,是从立法与执法之间的执行矛盾思考这个问题,觉得执法标准要切合经济发展的水平。

若立法的惩罚标准远远低于现实的经济价值标准,法律就会处于长期的无从执行的状态,从而造成司法的惰性,也会造成冤假错漏的现象发生。

可是当他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的时候,宰相姚元崇却以古代人的思路提出了另一个解释:“前人之所立法督官,所重不在乎轻重,而在乎有无。受绢十五匹当绞,所惩非此绢数,而是因其所受非分!冠缨之士,恒有国禄饲养,若衣食不循法度纳之,则君恩何所显现?国以禄米飨赐,岂可与庶人共货沽力用之!”

姚元崇这一番话算是道破了中古立法的一个本质,那就是虽然看起来律令严格、尺度有定,但本质上仍然是德治。

律令之所颁设,所规定的并不是你罪行的轻重,而是你究竟有没有犯罪!只要你犯了这一项罪,那就可以据此否定你这个人!

听到姚元崇这么说,李潼才终于理解了在他看来《唐律》中有些不合理的地方。

唐律在治民罪当中不失宽宏,政治清明的时候,甚至大理寺一年判决民罪死刑都寥寥可数。

但是在治官罪中,唐律则严格有加,不乏一些吹毛求疵、严酷至极的条令。如此截然相反的两种态度,简直不像是一部封建法典。

《唐律》本质上仍然是一部封建法典,其立法主旨仍然是以德治国,而非依法治国。但面对不同群体的差异性所体现出来的进步的人文精神,仍然是不容抹杀的。

明白了这些,再看《唐律疏议》中那些规令的差异,心中自有了然。小民与官吏身份地位本不相等,那其道德要求自然也不相同。

小民日常所关,不过家室四邻,或有行差踏错,律令亦不轻夺性命,给其悔过偿错的机会。可若官员德行有暇,上负于君,下负于民,必须要从严惩处。

所以律令设置的根本,首先是要确立一个道德的是非观,然后才是执行力。

按照这样一个标准,圣人所秉持放宽量刑的提议,看似提高了律令的执行力,但实际上是突破了社会道德的底线:律令不再是是非的界定,而是你虽然错了,但却有可磋商的空间。不仅仅是执法尺度的更改,更是对善恶道德的一种退步要求。

听完姚元崇的解读后,李潼也意识到自己的想法有误。起码当下这个时代,国家之所立法,首先还是要秉承道德的坚持、界定善恶与是非,而非盲目追求彻底的有法必行的法制。

《唐律》关乎道德操守的底线,虽然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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