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名誉权,要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被告律师则辩称,被告的新闻报道,文章内容完全属实且没有不当评论,不存在对当事人的侮辱、诽谤行为,
作为新闻机构的重要职能就是作为舆论工具,只要新闻机构所批评、评论的事实与公共利益有关且评论是公正的、善意的,监督主观上是出于善意和诚意的,而且是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的,是公正的舆论监督,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双方律师就对报社是否对原告存在名誉权侵害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最后老太太赶到了法院,请求出庭,老太太在法**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他们不管自己死活丢下自己在医院,记者报道提到这几个不孝子女的名字是为了救命,他的几个子女状告报社是无理取闹,至于他们遭到社会的谴责那是罪有应得。
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胜诉的报社以整版篇幅报道了庭审过程及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