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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三章 准备起行(3 / 3)

“将在外,君令有所不受”,用“先斩后奏”,或“斩而不奏”的办法行使权力。如魏晋南北朝“以持节为重,南齐书王敬则枉杀路氏,路家诉冤,上责敬则,人命至重,何以不启闻?敬则曰:‘臣知何物科法,见背后有节,便谓应得杀头’”。可见“钦差”权力之大。当然,大部分“钦差”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不能任意妄为,如大明成化九年派钦差抚治江西,明确指出,钦差有权惩治三司佐贰官以下贪酷不法者,“凡有益于军民者,悉听便宜处置,”但“事干方面正官,具奏究治”。自主权使“钦差”有别于许多正规官职权而具有皇权的某些特性,因之有人将“钦差”看成皇权的象征。

2.专职化。上至皇帝下至县官都实行集权统治,他们往往集政治、军事、法律、教育诸权力于一身,事无巨细,事必躬亲。这种管理体制具有宏观控御的性质,但又往往难以面面俱到。“钦差”则不同,他往往具有专职化的特点。或处理某件冤案,或处理某件外交纠葛,或镇压某场起义,或巡察吏治、风俗,或督理某些经济事务等。可见,使“钦差”专职化可使他们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解决重大问题。

3.独立性。“钦差”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容易受地方复杂关系的牵制,游离于盘根错节的地方关系网之外,有助于办事公正;二是不受正规官僚体制中的上下级之间的等级关系的束缚,可以独立办事;三是设置自由,废止亦自由,全看办事的效果和皇帝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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