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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假公济私(1 / 2)

众所周知,无论是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厅/司法局)或者相应被委托的地方高校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里做事,门槛条件都是远低于在律师事务所做事的。

比如以冯见雄、虞美琴这票人如今的能耐,法学本科才上了一年,司考资格都还没到手,律所还远远没资格去,但已经可以给人做法律援助了。

而国法之所以允许这些才能资质相对垃圾的法学人才降低门槛,为的就是解决“专业律师只认钱,没啥钱途的排骨官司、穷人诉求没人搭理”的隐痛需求。

因此,法援中心能够接的案子类型,虽然没什么明确的条文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却被很多年审的潜规则限制。

刑事案件,那是国家鼓励法援介入的,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很穷,请不起律师的时候。

民事案件中,那些人身伤害、弱势群体离婚、被侵权,乃至农民工讨薪,也是鼓励援助的。

但民事案件中的商事案件,走法律援助就往往会引来审查——国家给你财政补贴、养活法援人员,是让你去“援助”那些有钱的大老板、解决生意上的纠纷的么?

这条红线,法援中心的人都知道。

也正是因为如此,当冯见雄提出希望田海茉继续给他开授权、到时候以法援中心的民意进行一些“左右互搏”的打假诉讼时,田海茉才会如此犹豫,倾向于拒绝。

她可不想到时候被学校年审的时候挨处分。

此前,冯见雄那一系列专利碰瓷案在起诉的时候,史妮可也借过好多次法援中心的名义。但那些案子的起诉方毕竟弱势,一开始就是用冯见雄个人名义当原告的,属于“个人被人侵权”,勉强还够格被“援助”。

但这次的原告,可是年销售额20多亿人民币的大企业,怎么看也不像是该被“援助”的穷逼——何况冯见雄事实上还中饱私囊,用自己的商业资讯公司收了对方巨额好处费呢。

可惜,田海茉的坚决并没有持续多久,就被冯见雄的巧舌如簧瓦解了:

“海茉姐,我们毕竟不是司法局直接全职开工资的法援中心,不能比照国家事业单位的尺度吧?而且,我很有分寸的,商务合同纠纷的官司,我保证绝对不会用中心的名义去碰。我只碰侵权。”

这种程度的说辞,已经略微软化了田海茉的态度,但还不够分量。颇为懂法的南筱袅忧虑地质疑:“侵权也有问题的吧,人家这个被侵的原告势力太大了,他们不会自己维权么?走法援,怎么都有公器私用的嫌疑……”

“但这个不是一般侵权,还是涉及‘假冒伪劣产品’的。田姐,南姐,你们好好想想,那些仿冒名牌的产品,一般情况下质量肯定也不怎么样。

而在我们这边,或者邻省的吴越省,吃辣的消费者本来就不多,‘L干妈’这种辣酱公司在市场预期收益不高的情况下,说不定就懒得花费司法成本来打假。这样就有可能导致相应的假冒伪劣产品长期在市场上流通、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呐!这可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我们为了社会公益主动打假,难道还有错吗?”

在大多数其他国家的《刑法》上,都是不会把经济类犯罪中的“制造贩售假冒伪劣商品”写到同一个罪名里去的。

因为假冒是假冒,伪劣是伪劣,两者有天壤之别。

假冒,有可能只是侵害了别人的商标品牌等权利和无形资产;但性能、质量完全有可能是毫无问题的。

伪劣,才是性能、质量、安全方面有问题。

在日本,在德国,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生产贩售假冒产品”和“生产贩售伪劣产品”,那都是写得很开、在法典上八竿子打不着的两种罪名。甚至前者被归类到“侵害知识产权”,后者被归类到“侵害质量安全/公共安全”,连其上位概括罪名体系都不同。(比如,在有些国家,“假冒”是经济类犯罪,而“伪劣”有可能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但谁让国朝曾经那么些年都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呢?以至于从老百姓到消费者,都很难对“只冒牌、但质量过硬”的东西恨不起来。

甚至很多消费者就像觉得“做盗版、用盗版有什么不对?还省钱呢”一样,觉得如果有假冒品牌但质量过硬的东西,就该立刻去买,不买就是少占了便宜。

不信这一点的,去淘宝上找一家公然宣称“质量跟正品100%一样,只是盗版”的假货店看看,绝对销量杠杠滴。

知识产权保护如此恶劣的国情,才让当初国朝立法,不得不把“假冒”和“伪劣”捆绑起来仇视,引导人民觉得“假冒”的肯定同时也是“伪劣”的。

这一细节,今天却被精明刁毒的冯见雄利用了。

他要打假的东西,可能100%没有质量问题,也和“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八竿子打不着。

但谁让国朝立法,把假冒和伪劣写在一起了呢?

冯见雄要说自己的“公器私用”是在“替天行道”,田海茉也想不出毛病来。

“真是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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