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历史军事>穿越之超品公爵> 第二百八十五章 风起云涌《中》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二百八十五章 风起云涌《中》(1 / 2)

广东十三行是清代专做对外贸易的牙行,是清政府指定专营对外贸易的垄断机构。又叫“洋行”或“洋货行”。

广州的对外贸易全属官营,而以牙行经纪这些事情,所以开设牙行的多半都能获厚利,赚大洋。清初的诗人屈大均在《广州竹枝词》中有云:“洋船争出是官商,十字门开向三洋;五丝八丝广段好,银钱堆满十三行。”足见当年十三行的兴隆旺景。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廷分别在广东、福建、浙江和江南四省设立海关,粤海关设立。它名义上专管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事宜,实际上税收营生都是由十三行出面主持,承接包揽的项目,其中包括代办报关纳税,商品同购销买卖等业务。

粤海关设立通商的当年,广州商人经营华洋贸易二者不分,开放海禁之处,并没有设置专营外贸商行。次年四月间,两广总督吴兴祚、广东巡抚李士祯和粤海关监督宜尔格图共同商议,将国内商税和海关贸易货税分为住税和行税两类。住税征收对象是本省内陆交易一切落地货物,由税课司征收;行税征收对象是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由粤海关征收。为此,建立相应的两类商行,以分别经理贸易税饷。前者称金丝行,后者称洋货行即十三行。名义上虽称“十三”, 其实并无定数。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政府一道圣旨,广州成为全国唯一海上对外贸易口岸,史称“一口通商”,经十三行进出口的贸易额节节增长,日子一长,十三行就逐渐演变为一个特殊组织,享有了垄断对外贸易的特权,在这些特权买办中,又尤其以商家潘、卢、伍、叶四族豪门获利最多,所以由此发展成为广州四家最大的买办阶级。而广州也成为清代对外贸易中心。据清宫档案记载,乾隆十九年,洋船到港27艘,税银仅52万两。乾隆五十五年,洋船增至83艘,税银达到110万两。

广东十三行公行确立于康熙四十二年。年最初由宜官方指定一人为为外贸经手人。此人纳银4万两入官,包揽了对外贸易大权。后来,各行商从自身利益出发,共同联合组织起来,成立一个行会团体,即所谓的公行。据史记载,于康熙六十年,公行众商啜血盟誓,并订下行规十三条:

第一条:华夷商民,同属食毛践土,应一体仰戴皇仁,拆图报称。

第二条:为使公私利益界划清楚起见,爰立行规,共相遵守。

第三条:华夷商民一视同仁,倘夷商得买贱卖贵,则行商必致亏折,且恐发生鱼目混珠之弊,故各行商与夷商相聚一堂,共同议价货价,其有单独行为者应受处罚。

第四条:他处或他省商人来省与夷商交易时,本行应与之协订货价,俾得卖价公道,有自行订定货价或暗中购入货物者罚。

第五条:货价即经协议议妥贴之后,货物应力求道地,有以劣货欺瞒夷商者,应受处罚。

第六条:为防止私贩起见,凡落货夷船时均须填册,有故意规避或手续不清者应受惩罚。

第七条:手工业品如扇、漆器、刺绣、国画之类,得由普通商家任意经营贩卖之。

第八条:瓷器有待特别鉴定者,任何人不得自行贩卖,但卖者无论赢亏,均须以卖价百分之三十纳交本行。

第九条:绿茶净量应从实呈报,违者处罚。

第十条:自夷船卸货及缔订装货合同时,均须先期交款,以后须将余款交清,违者处罚。

第十一条:夷船欲专择某商交易时,该商得承受此船货物之一半,但其他一半须归本行同仁摊分之,有独揽全船货物者处罚。

第十二条:行商中对于公行负责最重及担任经费最大者,许其在外洋贸易占一全股,次者占半股,其余则占一股之四分之一。

第十三条:头等行,即占网等者六;新入公行者,应纳银一千两作为公共开支经费,并列入三等行内。

初时,公行没有法定的共同领袖,也没有取得完全统一的部署,组织相当松散,时散时复。一直到乾隆四十五年,广东巡抚李湖等奏请明立科条,建议“自本年为始,洋船开载来时,仍听夷人各投熟悉之行居住,惟带来各物,令其各行商公同照时价销售,所置回国货物,亦令各行商公同照时定价代买”即是说要复设公行。

广东十三行在乾隆五十二年因为商帮首领潘启的去世,潘家的仁和堂在潘文海的带领下逐渐被伍秉鉴所超越,因此伍秉鉴的怡和行便取仁和堂为首领,成为商帮实际上的首领,这广东十三行分别是伍国营的怡和行,商名浩官,卢继光的广利行,商名茂官,潘绍光的同孚行,商名正官,谢有仁的东兴行,商名鳌官,梁亟禧的天宝行,商名经官,严启昌的兴泰行,商名孙青,潘文涛的中和行,商名明官,马佐良的顺泰行,商名秀官,潘文海的仁和行,商名海官,吴天垣的同顺行,商名爽官,易元昌的学泰行,商名昆官,罗福泰的东昌行,商名林官,容有光的安昌行,商名达官。

以此十三行的地位才算确立,而十三行因为伍国营的关系,也开始在最近几年不断的发展,不仅和京城的棉课等四位王爷拉上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