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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章 清政府对蒙古的统治(1 / 2)

正文]第421章清政府对蒙古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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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章清政fǔ对éng古的统治

第421章清政fǔ对éng古的统治

上面首先总结了清政fǔ对于éng古的统治,清政fǔ对éng古的基本方针,主要体现如下两点:

其一,“恩威并施”。清朝统治者与éng古贵族结成同盟,建立了“休戚相关”的稳固的政治联盟,并以满洲贵族为首的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基础,éng古的上层人士、部族领袖必须以维护满洲贵族的利益为根本。为此,清王朝实行了“恩威并施”、“剿抚并用”的方针。

太祖努尔哈赤时代,恩威并用,“顺者以德服,逆者以兵临”。清太宗皇太极“慑之以兵,怀之以德”。至高宗乾隆帝时,仍强调“驾驭外藩若一味姑息,伊等必至骄肆,自当恩威并用”。随着时代的变化,清朝统治者时而偏于“怀之以德”,时而又“以威慑之”,侧重点不一,但其“恩威并施”的统治方针没有根本改变。

其二,“因俗而治”。“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是清朝对éng古奉行不渝的治理方针,也是对边疆少数民族统治的基本原则。éng古民族是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族,浩瀚无垠的草原,多变的气候,漂泊不定的生活,造就锤炼了他们豪爽大义、百折不挠、顽强不息的奋斗īng神,同时也形成了桀骜不驯、难以羁縻的民族ì。如卫拉特éng古贵族藐视清王朝的统治,雄踞西北一隅,曾经与清王朝对峙百余年。

为了漠南、漠北éng古建立稳定有效的统治,并完成对漠西卫拉特éng古的统一,就必须建立与éng古民族的社会组织结构、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相适应的行政制度、社会组织和宗教信仰方式。康熙帝“不可以内地之法治之,顺其ì以渐导,方能有益”,雍正帝“从俗从宜”,“各安其习”《清世宗实录》卷八o,以及乾隆帝的“从俗从宜”,“不易其习”,都是从上述统治目的出发的,是对“因俗而治”统治方针的高度概括。

清朝对éng古民族统治政策的内容及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于中央设立理藩院,主管éng古事务。早关外时期,清统治者于崇德元年1636年就专én设立了“éng古衙én”,163年名“理藩院”,管理éng古事务,至1世纪,理藩院的管理范围扩及疆、西藏等边疆民族地区。

理藩院设尚书、shì郎、员外郎等官,以满人为主,éng人为辅,下设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清政fǔ还制定《理藩院则例》,作为治理éng古各部的法律依据。《理藩院则例》作为清朝统治éng古及其他少数民族的行政法规,各项制度的规定尤为完备。内容包括清政fǔ对éng古王公特权地位的种种规定,如品秩、袭职、擢授、俸禄、廪饩、朝觐、宴赉、仪制等;对维护éng古地方社会秩序的规定,如设官、职守、奖惩、军政、会盟、边禁、人命、偷窃、发冢、犯iān、罚罪、捕亡等;对喇嘛事务的规定等。

清政fǔ还通过实行盟旗制度以加强对éng古地区的控制。盟旗制度是八旗制度和éng古族原有的社会组织“鄂拓克”和“爱马克”相结合的产物。清政fǔ漠南éng古设6盟49旗,漠北喀尔喀设4盟6旗,漠西éng古设盟62旗青海éng古和阿拉善不设盟。

盟旗制度下的盟,主要是指会盟制度,每盟设盟长一人,办理会盟事务,盟长由本盟内各旗札萨克选任,报理藩院请旨简放,由理藩院颁给印信。盟不作为专én一级行政机构,只是实行对各旗的监督,所以不设办理盟务的衙én。实际上,盟长是理藩院和éng古各旗札萨克的中间环节,系承上启下的官员。

盟旗制度下的旗,是清代éng古地区的一级行政组织。每旗设札萨克一人作为旗的首脑(也就是旗长),总理旗务。札萨克一职,或世袭,或简任,由理藩院颁给印信。旗札萨克的职责,包括旗内的行政、司法、课税、差派、属官任用和牧场换等。旗内150丁编一佐,一丁一户,即150户。佐设佐领,管理佐内事务。佐领以下,每10家设什长一人,平时负责维持10家治安,战时即10名士兵之长。盟旗制度下,广大牧民被称做“箭丁”,éng古地区称其为阿勒巴图,要承担赋税、贡纳、兵役及平时的各项差役。

清朝对éng古族地区的统一有着深远的意义,从历史上看,中原历代王朝无不苦于对北疆的治理,从汉至宋,汉患匈奴,唐忧突厥,宋虑契丹,几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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