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队的这个规定是早年的时候定下来的,那个时候,范知一他们每个月还拿千把块钱的固定工资呢,无形资产算是个什么啊,足球没有市场化的时候,谁知道无形资产是个什么玩意儿?没人在乎。不过到了后来,球员的收入增加了,商业合同都明白是怎么回事了,这一条也就没人提了。杨曦在德国踢球的时候,代言健力宝,有人提出来过他的收入过高,不太像话,要求足协以这个为理由把他的收入收缴了,但是,嚷嚷了几天,结果也是不了而了了。这都是足球走向商业化之前的旧条令了,按理说,早就该废弃的玩意儿了。但是,体育总局出于种种考虑,还留着这么一条,真有敢瞎得瑟的,一道令下去,他就要玩完。而对咱们来说:咱们的肖像权都不在咱们自己手上,皇马牌子再大,也就是在圈子里面得瑟,这一回,他们是死要钱的,遇上了不讲理的了。”
张元解释了一下,赵亚宁才明白。
这个规定,是很久以前的时候的了,那个时候,运动员都是国家培养的,而且,足球没有推向市场,也牵扯不到什么太大的经济利益,体育总局做出这个规定的目的,也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保证国家队的运动员,不会做‘有损国家形象’的事情。毕竟,那个时候,搞体育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国家形象。运动员所代表的国家的形象这种大事情,在当时来说,比钱重要得多。那个年代,要是出现了个穿着日本国旗服装照相的,麻烦就大了。因此,国家对这些的管理很严格,无形资产,那是归国家的。
但是,随着时代发展,这一条早就没有人去关注了。一来,钱多了,利益大了,这一条就不伦不类,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了。二来,随着国力强盛了,人们也都明白了:运动员就是运动员,再怎么包装,也不是国家的重要人物,代表哪门子的国家形象了?不会有人看到了姚明就认为中国都是两米以上,也不会有人因为刘翔推测中国人都是运动健将。当不需要靠着体育运动给自己的民族增加自信心之后,这样的规定,也就越来越没人提了。
越是商业化程度高的运动,越是夺人眼球的运动员,就越不会理睬这个规定。到了姚明,刘翔,赵亚宁这个档次的运动员,都是国宝级别的运动员,体育总局也是不敢于过分得罪的,把运动员上千万的收入直接没收了?体育总局也没这个胆子,社会舆论毕竟不好听,而且更何况,这背后毕竟还牵扯着法律呢。
但是,他们却还是保留着这个条文,也是有理由的。
一来,是因为有些时候,有些该给球员付钱的地方,中国的情况依然是不会付钱的——理论上说,ccTV采访赵亚宁得给赵亚宁付费,但是赵亚宁也好,体育总局也罢,电视台也罢,都绝对不会认同这一点的。再比如说,ccTV找赵亚宁做公益广告,或者是为奥运宣传的广告,理论上都是要给钱的,但是别说电视台不可能给钱,就算给,谁敢要?
特殊情况特殊对待,这个问题,不能够完全和国际接轨,还是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这道理,大家都明白,足协不会蠢呼呼的要求赵亚宁把自己做商业代言的钱上缴,但是,张元也绝对不敢找ccTV商量什么采访费用。
中国人做事,讲究一个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这样的问题,就得区别来看了。但是如果真的遇到了不识起倒,不服管教的——总局也还有这么一条管他们。
而且,体育总局之所以不放弃这一条,还有个很大的原因。
因为很多其他的运动,直到新世纪,签订代言合同的权力还不是个人的,而是归于领导者的。比如说,跳水队的某位奥运冠军,在夺冠后名声大噪,她一时高兴,以个人名义签了代言合同,但是回到了跳水队里,就被告知:她签订了却也是无效的:这个合同的权力,在跳水队手里,不在运动员个人手里。想找她代言的公司,再找跳水队重新签约,至于说运动员个人,不但没有得到全部的钱,而且因为无组织纪律还受到批评。
跳水,乒乓球,这些强势的项目的代言费,上级主管部门还是要管的,和田径,足球,篮球不一样,这些部门的底气足,胆子大,他们认定,运动员出成绩是培养的功劳,而不是个人的功劳,你可以夺冠,换个人上来,只要是国家培养的,一样可以夺冠。因此,代言费用,他们就是要拿走一大半。不服气?不服气也得服气,因为他们确实是有这样的底气的:像乒乓球这样的项目,确实是中国队怎么样玩都是可以拿冠军的,个人的收益就得被分薄了。
因此,体育总局的这个条文也就一直都是双重标准了:有市场价值的,都不在乎,没有市场价值的,拿着这个做管理用——赵亚宁不知道的是,一直到了后来的游泳队出了问题——因为游泳队认为孙杨是训练产物,孙杨认为自己是个人天赋,闹得不可开交,各种丑事上演,其实本质上,还是因为这个条例规定。
“那么说来的话,你就是准备以这个理由,和皇马争辩,不准备给他们肖像权了?”
赵亚宁听明白了,这样的事情,根本就是张元找的借口。说什么权力在体育总局手里,其实收入还不都是赵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