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上下文译出一长串来才可能表达得准确。
名可秀先用中文诠释什么是人格。
人都有命格,这是天生赋予的。什么是命格呢?命运的格局。我们说命由天定,这是说命运格局的范围是天地赋予的,不能改变。就如孔子生在春秋,这是上天注定的,他没办法改变,而处于春秋这个诸侯争霸的时代,就注定了以“仁”为核心的儒家学说不会为诸侯重视,这注定了孔子不受重用的命运,他无法改变。但是,命运的另一半又不是注定的,它的结局来自于人的选择,孔子选择了教育,有教无类,于是他成为万世师表;如果孔子一心一意追求为官治世,那就注定郁郁不得志的一生失败,没有今日的“圣人”了。
名可秀说的这些,不是她自己的无中生有,而是解读《易经》的道理,宋周的学者们都懂。
但是,在座的西方学者不懂《易经》啊,也不知道中国的春秋时代和孔子的命运坎坷,昭着这段话翻译出来他们不会懂,这就是文化的隔阂,比海沟还深。
所以,名可秀亲自翻译,用他们信仰的宗教教义来翻译。
——用佛教的话讲,你前世的积德决定了你今生的福报大小,而你今生行善积德做出最大的努力则可以在这个范围内取得最大的福报,并为下世积德。用基督教的话讲,你的原罪决定了上帝给你的福和恩典的范围,而你信仰的虔诚和赎罪的努力,决定了在这个范围内你可以得到的最大恩典。
所以,人的命格既是天地赋予的,同时又取决于人的选择。
其中,天地赋予的命格,注定了——人,生而具有权利。
什么权利呢?
啼哭的权利,说话的权利,行走的权利,思考的权利,喜、怒、哀、乐的权利……,这是天地赋予人的基本权利,不分华夏人、希腊人、犹太人、罗马人、伊斯兰信徒、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在基本权利上,是平等的。
名可秀将“人,都有说话的权利”翻译为“人都有表达自己的意愿的权利”,这不是简单的意译,而是一个具有法律内涵的表达——拉丁语通译流露出了佩服的表情,换作他翻译,只会译作“说话”,译不出这样深刻的意义。
包括枢机主教在内的西方学者们都很惊诧,他们没有想到这位东方教皇不仅精通梵语和拉丁语,而且如此真知他们的教义,这是很令人赞佩的学识水平。
在惊诧之时,他们也流露出了赞同的表情,认为这位教皇是理解真知的、可以沟通的,不像和他们争吵的那些东方学者,简直说不到一块去。
当然说不到一块去,因为文化差异太大了啊!
比如基督教认为,在法律面前,家子、家女均是作为个人而存在。因为子女和父亲同为上帝的选民,从这个意义来说,都拥有独立的“法律权”。所以,婚姻中的个体是独立的,必须遵从他本人的自由意志。
但是,华夏的法律是建立在宗法上。
什么是宗法呢?简单地讲,就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制,起源于氏族社会的家长制,即父权,并由此延伸出夫权。
基督教认为只有上帝才有完全的控制权,神权之下每个人都是独立的,没有父权,没有夫权,婚姻是“两个人在主的面前相守的誓约”,这与华夏的宗法制当然是隔阂极远的,吵架等于鸡同鸭讲呀。
而拜占庭法强调的是“家庭”,不是“家族”。家庭是指夫妻,查士丁尼认为统治秩序的基本元素是家庭,婚姻的目的是为了两个人的共同生活,所以强调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
显然,在宗法制下,婚姻是为了家族血统的繁衍。在西周的时候,《诗经》中尚有大量的宣扬男女情爱的诗句,而自春秋起,因为诸国战乱,导致人口减少,这时男女结婚不讲“我心悦你”了,生孩子是最重要的,所以儒家对婚姻的解读也越来越远离情爱,完全以“结两姓之好”和承祀继嗣为目的。
看出中西方在文化上的这种巨大差异的当然不仅仅是名可秀,但是,能将这种差异完全的、深刻的解读出来的,唯有名可秀。
这些解读发表在报纸上、杂志上,因为名可秀的身份和影响,广泛地传播,懂得的人很受震动,不懂的人也要去思考,去努力读懂,因为你是读书人呀,是精英阶层呀,怎么能不去读、不去懂当世儒宗写的文章、说的道理呢?就算你有不同的意见,首先你也要读懂文章,弄明白文章中说的是真理还是谬论。
名可秀没有直接攻击婚姻是“承宗祧”的观念,因为宗法制已经传承了三千多年,在国人的心中传宗接代的观念根深蒂固,就算孔子复生,也不敢直接去掀翻这个观念。
所以,名可秀采用了聪明的做法,用天地赋予人的权利来立论。
天地赋予人的权利包括了人自主的权利,所以,命格的一半取决于自己,你选择了什么道路,就有什么样的结局,此谓“天予命理,由己格之”,选择,就是自主的意志。所以,人天生而自由,这是天地赋予的权利。
名可秀翻译“自由”是“自己做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