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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章 大道言政(四)(1 / 3)

大会阐述古希腊法用去了两天的时间,主要是翻译占时间。就算只是用中文和梵语这两种语言翻译,也相当于一句话要说三遍,这个时期可没有同声翻译。

于是到了第五天,才进入罗马法的阐述。

由拜占庭的学者阐述。

罗马法包括古典法和新法。

古典法是指罗马共和国到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体系,继承了希腊法的主体原则和主要条款——名可秀将之定名为古罗马法。

新法是指罗马帝国分裂后,由东罗马帝国建立的法律体系——名可秀将之定名为“拜占庭法”。

为什么不称之为“东罗马法”而称为“拜占庭法”呢?这要从罗马帝国的分裂说起。

罗马帝国的皇帝狄奥多西将帝国分给了两位儿子,于是帝国就此分为西罗马帝国和东罗马帝国。最初,东罗马和西罗马同声共气,关系密切。后来,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灭亡了,末任西罗马皇帝发出退位诏,宣布西罗马帝国不复存在。

而东罗马帝国得以保留,即大宋后来改称的“拜占庭帝国”。

再之后,日耳曼帝国的君主昄依天主教,被罗马教廷加冕为“罗马人的皇帝”,于是日耳曼帝国成了“西罗马帝国”的继承者。

但东罗马帝国坚决不承认罗马教皇加冕的西罗马皇帝,认为那是日耳曼人的皇帝,不是罗马人的皇帝。而罗马教廷对于信仰基督东正教的东罗马帝国也很不爽,同样不承认东罗马帝国是“罗马帝国”,说东罗马帝国是“希腊人的国家”,称呼东罗马皇帝为“希腊人的皇帝”。

罗马教廷这般说法倒不算是诬蔑,乱盖帽子。

因为古罗马帝国是以拉丁语和拉丁文化为基础,而古罗马帝国分裂后,东罗马帝国逐渐发展为以希腊文化、希腊语和东正教为立国基础,不同于以前的罗马帝国,已经希腊化了。

正因为如此,故大宋改称东罗马帝国为拜占庭帝国,其名便来自于其帝都君士坦丁堡的原名是“拜占庭”。

因为罗马帝国分裂后,奴隶制就走向了衰落,法律当在也不适应了,拜占庭帝国的代君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最终在查士丁尼一世时代,汇编完成四部法典,统称《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即拜占庭学者说的罗马新法,名可秀定名为拜占庭法。

古罗马法用了两天阐述完毕,负责拜占庭法的是君士坦丁第三法学院的法学教授加图·赫拉克勒斯,他论道:“与古典法相比,罗马新法更加完备、严密……。不夸张地说,《查士丁尼法典》将民法推向了高峰。”

查士丁尼在为政上有许多非议处,被拜占庭史家批评为“专.制独.裁的开启者”,而他在立法上的成就却受到史家称赞,这也是他被称为“查士丁尼大帝”的主要原因之一。

加图教授用了三天时间,才将拜占庭法阐述完全。

在会议第二阶段的法学讨论中,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的法学教授格雷茨亚诺对罗马法做了一个评论,说:“无论古典法还是新法,都是私法的巨人,公法的矮子。”——这话带着半褒半贬的意思。

名可秀认为这个评论很中肯。

如果说古希腊法的精髓是公法——国家政体和刑法,那么罗马法的精髓就是私法,即民法大全。

纵观华夏法系,自古以来就是“重刑法轻民法”,确切地说没有“民法”的概念——在夏、商、周的文献中,“刑”就是法,战国时“法”才有了法律的含义,但刑、法、律基本上通用的,这表明了中国的法是以“刑”为统,比如大宋的法典就是称为《宋刑统》。

而在这次交流会之后,大宋和大周就相继将“民法”从《宋刑统》、《周刑统》中剥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系,不再从属于刑法。

这是罗马法对华夏法系的重要影响之一。

后世的华夏法学家对此评论道:“……第一届中西方法学交流会的一个重大意义就是促进了华夏法系中民法的独立。这个意义的重大,不仅仅在于促进了民法的迅速发展,最重要的是,民法的独立,等于确立了法律的意义——不仅仅是保护‘国家法益’,而且要保护‘个人法益’。私法的意义就在于保护个人权益不受损害,这是相对于国家权益和公共权益的私人权益,亦即人权。”

说白了,法律就是以暴力手段维护权益,其中,公法着眼于对社会的危害,维护的是国家权益和公共权益。譬如,禁止杀人的规范不是为了保护甲或者乙的生命,而是为了保护一般的生命。私法则是着眼于对个体的损害,保护的是“个人法益”。

卫希颜认为,一个国家的私法越完善,就意味着对人权的保护越完善,而这取决于人权意识,用儒家的话讲,就是民为本。

名可秀在交流会之后,写了一篇文章发表在《国学论刊》和《稷下学报》上,在这篇《论儒家之礼法》的文章中,她写道:“……仁,不是来自于上位者的仁慈,它的根基是对生命的尊重。只有对个体生命乃至人的生存以及由其洐生的个人权利的尊重,才是仁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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