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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二 锦衣卫 酷刑(1 / 1)

据明史记载,锦衣卫常用的刑具有18套,一般来说,只要犯人被抓进来,18种刑具都要受过一遍。犯人很难经受“全刑”(就是让犯人按顺序经受械、镣、棍、拶、夹棍)五种酷刑的,锦衣卫还创造不少新刑法拷打犯人,都是一道鬼门关。

《明史·刑法志》说:“刑法有创自明而不衷古制者,廷杖,东厂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未造而极。”编撰《明史》的清人批评明代不遵守中国古代刑法制度,创造许多惨绝人寰的刑具,到明末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类型

械刑:“坚木为之,长尺五寸,涧四寸许,中凿两孔着臂上,虽受刑时亦不脱,入狱则否。”

意思:械刑的刑具是用坚硬的木材做成,长一尺五寸、宽约四寸,中间凿两孔,固定在犯人的手臂上,无论如何受刑,犯人也无法挣脱,饱尝着痛苦。

镣刑:“铁为之,即锒铛也。长五六尺,盘左足上,以右足受刑,不便故也。”

意思:镣刑刑具则是铁制的,也称“锒铛”,长约五六尺,盘在犯人左脚上固定,然后,锦衣卫在犯人右脚上用刑。

棍刑:“削杨榆条为之。长五尺,曲如匕,执手处大如人小指,着肉处径可**分。每用棍,以绳急束其腰,二人踏绳之两端,使不得转侧,又用绳系两足,一人负之背,立使不得伸缩。”

意思:棍刑的刑具是把杨树和榆树树条削成的,长五尺,弯曲如匕首,执手处有人的小指那么大,着肉处直径**分,用棍施刑时,先用绳子束紧犯人的腰部,两名卫士踩着绳子的两端,使犯人无法躲避,这才用刑。

拶刑:“杨木为之。长尺余,径四五分,每用拶,两人扶受拶者起跪,以索力束木之两端,随以棍左右敲之,使拶上下,则加痛。”

意思:拶刑的刑具是用杨木做的,长一尺有余,直径约四五分,是一种夹手指的刑具。每当用拶子施刑时,两名卫士挟着犯人,用细绳锁紧犯人的手,其他人用硬棍左右敲击,使拶子上下夹紧,犯人痛不欲生。

夹棍刑:“杨木为之。二根长三尺余,去地五寸许,贯以铁条,每根中间各帮拶三副。凡夹人,则直竖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上,急束以绳,仍用棍一具支足之左使不移动。又用大杠一根,长六七尺,围四寸。已上者,从右畔猛力敲足胫。”

意思:夹棍刑的夹棍是用杨木做的,两根夹棍各长三尺余,离地五寸许,中间贯穿铁条。夹人的时候,将犯人脚固定,上面快速束紧绳子,再用一根棍支牢足底,使犯人不能动,接着用一棍大杠,长约六七尺,从右边猛力敲击犯人的足胫,受刑者顿时就会痛昏死过去。

挺棍:未知。

刺心:未知。

脑箍:武则天时期酷吏索元礼发明了一种铁箍,给犯人套在头上,在铁箍和头皮的空隙加木楔,有铁锤敲打。铁箍越收越紧,受刑者疼痛如刀劈,甚而至于头颅开裂脑浆溢出,此种刑具便叫脑箍。宋代的脑箍是用结实的绳子箍住头部,再加钉木楔。

烙铁:用烧红的铁烫人。

一封书:已经不可考。

鼠弹筝:把人的手指张开,固定!用一种有韧性的皮带反复拉直然后松开抽弹十根手指指关节的位置,刚开始没什么,长时间打下去血肉模糊,十指连心,比剁掉手指还痛苦!

拦马棍:未知。

燕儿飞:已经不可考。

灌鼻:用烧酒或者醋往鼻子里灌。

钉指:用竹签或钢钉钉手指

鞭背:用径寸懒杆、不去棱节竹片、乱打覆打、鞭脊背。

伤两踝:用径寸懒杆、不去棱节竹片、乱打覆打、打脚踝。

弹琵琶:将人犯按倒在地上,控制住其手脚,掀去其上衣,露出肋骨,用尖刀划开身体,用小锤敲击直接肋骨(也称琵琶骨)。

据《明史》卷七十三《刑法志》载:“其最酷者曰琵琶,每上,百骨尽脱,汗如雨下,死而复生,如是者二三次,荼酷之下,何狱不成。”每次用刑下来,囚犯哀声震壁,血肉溃烂,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惨毒难言。所以,当时人一下诏狱,就魂飞汤火,而一旦能从诏狱转送法司,竞觉得不啻于天堂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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