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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力抗新法(1 / 2)

第二十章力抗新法

王安石是一位“聚敛民财”的“国本主义”者、苏轼是一位宁为民碎、不为官全的“民本主义”者。

不妨比较一下王安石和苏轼的政治观点:

王安石:想办法使劲赚钱,国库充盈,百姓富足,当政者才能挺胸阔步。锅里有饭碗里才会有,朝廷富了,百姓才不受穷。

苏轼:反腐倡廉,剪除**,政治才能昌明。

王安石:大刀阔斧,雷厉风行。‘变风俗,立法度’,翻天覆地搞改革。

苏:稳扎稳打,步步为营。‘安万民,厚货财,省费用。’,在和谐中求发展。

王:赚钱为主。

苏:以人为本。

王:“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换而言之,天下财富,是“生之于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苏:王介甫所言生财,乃开源也。今天下之利莫不尽取,山陵林麓,莫不有禁,关有征、市有租、盐铁有榷、酒有课、茶有算,与民争利,财源竭矣。力焉能生其财?而无益之费,不为不多,二虏币费耗于外,不耕之兵食于内,有限之财,供无已之费,善理财者,又何能为?“换而言之,您老王那一套生财之道,说到底,就是‘取之于民,取之于民,取之于民而已’!

王:真正的理财高手,就是要即使国库充盈,又不增加百姓负担;新法就是要实现这一目标。你们说新法不好,请你们拿出一个更好的强国富民的办法来。

客观地说,最初王安石推行新法,还是有成效的。变法前的国家年税收,景德时为682万9千7百石,皇祐中降到33万8千457石,治平中回升到1229万8千7百石,而变法后的熙宁十年(1077)剧增到5210万1千029石,即使与治平相比也增长了4倍。中央积蓄的钱粟,“数十百巨万”,作为户部的经费,“可以支20年之用”。

《宋史》记载:“熙宁、元丰之间,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岁积钱米,亦不减20万。”

再看《大变法》中提供的一组数据:

《青苗法》每年获利息300万贯。单以熙宁六年为例,青苗利息就达292万贯;《免役法》每年获利1872万9千3百,而支出只用所入的三分之一;《市易法》每年息钱和市利钱多达达133万2千缗之多。不仅如此,各州县岁收也大大增加。据统计,“诸路常平、免役、坊场、河渡、户绝庄乡之钱粟积于州县者无虑数十百巨万”,如作为地方政府经费,“可以支24年用”。

以上材料,充分说明王安石变法确实达到了“富国”的目的。

然而,随着新法的严厉推行,其弊端也渐趋明显。

推行《青苗法》是王安石农业改革的主要措施,其实就是国家以贷款为名,用高达40%至60%的年利率向农民征收新税。每年由政府分春秋两次按等贷款给他们渡过“青黄不接”时期。富豪之家根本无需贷款,需要贷款的还是一般穷苦百姓,他们是难以承受这种高息贷款的。不需用钱的富户还可把借来的钱向贫困户放高利贷,赚取高额利息,受害最重的还是穷苦百姓。

《青苗法》还规定,五户或十户结为一保,借户逃亡,保户要分摊赔偿。更有甚者,推行《青苗法》并非实行自愿原则,地方官以多贷为有功,不问民之贫富,强行“抑配”(摊派)。各级官吏则假借新法之名,徇私舞弊,与民争利。贫者借钱后无力偿还,“吏督之急”,则逃离四方;富者还要承担“联保”责任,“独偿数家所负”。这样,“贫者既尽,富者亦贫”。遇到连年灾荒,天灾**,弄得民不聊生,怨声载道。

熙宁四年初,苏轼连上四道折子,直接反对王安石的变法,力抗新法。苏轼在给朝廷的奏状中列举的在王安石变法期间饿死人的一组数据:

《乞赈济浙西七州状》:“熙宁中,饥疫人死大半”;

《奏浙西灾伤第一状》:“熙宁之灾伤……本路死者五十余万人;

《相度准备赈济第一状》:“熙宁八年,两浙饥馑……卒死五十万人”;

《相度准备赈济第二状》:“民间有钱,尚因无米饿死四十万人;

《乞将上供椿斛斗应副浙西诸郡接续粜米劄子》:“熙宁中,杭州死者五十余万,苏州三十余万”;

《奏准南闭粜二首》:“熙宁中,张靓、沈起首行此事,至浙中饿死百余万人。”北宋时期全国总人口大约有7千万到8千万,而饿死这么多人,这个数字及其所占的比例是骇人听闻、触目惊心的。

至于王安石分路去做新法改革试点,苏轼说:“臣以为此法,譬之医者之用毒药,以人之死生,试其未效之方,三路之民,岂非陛下赤子,而可试以毒乎?今日之政,小用则小败,大试则大败,若力行而不已,则乱亡

然而王安石却绝非奸佞小人,他与苏轼的矛盾仅仅是政治观念的不同,为了推行新政,王安石当然要打击、排斥、清洗反对派,但也仅仅是将其降职或外放,从不罗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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