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商业评论》主编 吴伯凡
21世纪报系将“企业公民”的理念和实践引入中国已经有7个年头了。在这个不算短的时间内,“企业公民”从一个陌生的、边缘性的概念逐渐变成了热门词汇。
“企业公民”概念的普及本来是我们乐于看到的。但一种概念或思想普及化的过程,往往同时也是一个流俗化的过程,一个外延被急剧放大、内涵被迅速抽空的过程。管理学家哈默曾这样描述一个概念变成时尚词汇后的情形:很多最初对它漠然置之的人突然发现了它的“价值”,然后走到随处可见的概念摊贩面前说:“这个不错,也给我来它十斤!”
所以,在“企业公民”大普及的时代,我们觉得最值得做的事是正本清源。
“企业公民”不应该是一种时尚化的商业概念。对“企业公民”的传播和推广,的确是中国企业真正需要的商业启蒙,但它不仅仅是启蒙。启蒙总是阶段性的,但企业公民却不是“说明白就能懂”的概念。它的重点在于“行”而不在于“知”。它的重要性不可能只是通过外在的说服和论证来认识。只有在相应的实践中,我们才能真正懂得它。而只有当我真正懂得它之后,才能意识到最初我们有多么不懂得它。
从单纯的做企业到做企业公民,从做企业的同时“顺带”做企业公民(做企业公民被粗糙地理解为做公益),到做企业就是做企业公民,首先是一种“范式转换”。
与“企业公民”(CC)常常相提并论的是“企业社会责任”(CSR)。在很多人的印象里,这是两个含义相通的概念。其实,两者的差别相当明显。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批评“企业社会责任”时说,企业真正的责任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创造利润,保持企业的健康运行,企业存在和发展,本身就是对社会最大的责任。如果让企业在经营之外承担社会责任,就是让企业“额外纳税”,企业会因为不堪重负而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倒闭,最终导致包括就业机会锐减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他甚至认为,过分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对社会不负责任,而且会导致企业的伪善。
今天看来,弗里德曼的观点不无偏激之处,但他担心的问题并没有过时:不能脱离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这一前提来谈社会责任,否则企业要么陷入经营困境,要么陷入伪善。只有在社会生态和商业生态的语境下谈企业的责任才有意义。对于企业来说,外部责任如果不与内部经营相相合,慈善如果不与商业的可行性和企业的独特资源和能力相结合,任何善举就不具备可持续性、可成长性,当然也就不可能具备最终的真诚性。企业能做的和应该做的,首先是“做好”企业。如果企业做不好,做“好企业”都无从谈起。“企业公民”与“企业社会责任”在概念上最大的不同,就是前者首先把企业当做一个在特定的商业生态和社会生态中的利益主体,不但反对把外部责任与商业利益割裂开来,而且强调企业公民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将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商业利益和公众利益结合起来。借用GE企业公民报告的话来说就是,企业公民实践不是对社会诉求简单的顺应,而是主动将社会诉求纳入企业的经营战略中,从变化着的社会的“大需求”中看到新的商机和新的战略路径。
企业公民是企业(商业利益主体)与公民(社会责任主体)的有机结合体,企业公民行为是让商业价值与公共价值同时发生实践。正因为如此,我们用“蜜蜂型企业”来作为企业公司的基本隐喻。一个真正具有企业公民身份的企业,应该像蜜蜂那样,让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为自己采花蜜)与回馈环境、创造公共价值(为花朵授花粉)同时发生,让自己的行为既是一种有道德的自利行为也是一种自利性的道德行为。广义的生态意识是企业公民的基本精神素质,生态是其产生的根基,维护、完善自身所处的生态本身就是经营企业的一部分;反过来,妥善经营企业本身也是经营生态的一部分。通过“做好”企业来做“好企业”,通过“做好企业”来“做好”企业,即西方谚语所说的doing well by doing good。一个真正的企业公民,既不接受道德理想主义所倡导的单纯的“义”(因为它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不接受道德虚无主义所主张的纯粹的“利”(因为它不具有可持续性);既不自我标榜为“君子”,也拒绝做唯利是图的“小人”。在企业公民思维中,君子与小人,义与利的二元对立不是绝对的。笃行企业公民理念的企业都是崇尚创新的企业,通过持续的创新,弥平“私利”与“公益”之间的鸿沟。在这些企业看来,单纯强调“私利”和“公益”的企业,都是缺乏创新能力的企业,它们没有能力构造一座让两者贯通起来的桥梁。它们要么是理智过剩良知不足,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要么良知过剩,理智不足,最终有心兼济天下却无力独善其身。
约翰·埃尔金顿在《茧经济:通向“企业公民”模式的企业转型》中说:“21世纪的商业正步入一个全新的领域,一个新的机遇空间。更可持续的经济将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包括更可持续的经济发展能力,更环保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