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参与的交易中有这样一个例子:两个同行业的公司,一个控制美国西部市场,另一个则控制了美国东部市场。但是两个公司都在对方市场上控制了一小块“地盘”,而由于双方实力相当,所以即便在对方的市场中有这样的一个据点,也没有能力吃掉对方。因此双方选择了握手言和,以资产互换的方式使得自己能够完全的控制自己手中的市场,从而积蓄实力以便在未来决一雌雄。
资产互换可以说是并购交易中最原始的方式,其适用范围是有局限性的。但是在某些交易中这种原始的方式却是很有效的,比如上面所说的那两家公司。所以重要的是,在交易中不要跟风,一定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虽然并购交易的过程和步骤并不能被十分清楚地划分,然而尽职调查作为对目标公司的一个基本的检验程序,应当划为首先要进行的步骤之一。一项交易如果顺利通过了尽职调查,或者至少尽职调查完成后收购者和他们的专业顾问中没有人认为应该撤出交易,接下来要操心的应该是交易结构的问题了。如果从不同的专业人员的角度来看,确定交易结构可能代表完全不同的意义。对投资银行顾问来说,确定交易结构就是从财务的角度确定整个交易的框架,比如融资等等。对律师来说,则是从法律角度确定收购的法律框架,并考虑税法对此收购的影响。
交易结构
根据收购目的的不同,收购者可以采取不同的交易结构。主要的交易结构有两种。
资产收购
如果把收购比作打仗,那么资产收购就如同攻城拔寨:收购者以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为目的。这些资产包括:不动产、存货、工厂的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例如版权、专利、商标等。这种收购的优势在于,收购者可以从收购协议中清楚地了解到自己购买了哪些资产,是否负债,以及要为这些资产和债务承担多少法律责任。举例来讲,联想收购IBM的个人电脑业务就属于资产收购。在收购成功以后,联想就可以接管原来IBM个人电脑部门的工厂、技术团队、销售队伍,并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使用IBM的商标。对于那些只想收购目标公司一部分资产的收购者来说,通过资产收购的方式来操作是比较容易控制的。
当然这种收购有它的缺点。资产收购的第一步就是确认交易涉及的每一项资产,这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项极其庞大和耗时的工作。例如,IBM拥有个人电脑业务、服务器以及技术咨询服务等业务,并且在全球运营这些业务。联想要收购其中的某一项业务,针对这项业务,并购协议必须明确无误的定义每一项可能涉及的资产。例如联想要收购的是IBM全球的个人电脑业务,那么收购协议中就必须要对“全球业务”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包括涉及全球哪些国家和地区的该项业务。然后需要对每个地区该项业务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逐项列举和说明。但下面将谈到的股票收购就可以避开这项浩大的工程。
资产收购的另一个麻烦之处是,在许多时候需要得到第三方的许可。例如,收购者收购了目标公司的厂房,而这个厂房是租用的,那么收购者如果要继续租用这个厂房,就要得到厂房业主的同意。而业主是完全有可能不同意的。或者即使同意了,还会提出其他的条件等等。还有许多目标公司的业务由其所在地政府部门颁发执照,资产易主以后,当地政府可能会为难收购者,例如就是否继续颁发营业执照给收购者举行听证会,这也会延误不少时间。另外,通常情况下,资产收购的交易是不能免税的。
股票收购
这是指收购者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来控股目标公司,它可以购买部分或者全部的股票。最近中海油对美国石油公司尤尼科的收购就是采用了收购其股票而不是收购资产的方式。实际上,股票收购就好像是让目标公司进行了一次“改朝换代”:收购者通过股票收购成为了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人。当然对股票的收购最终也是为了达到控制资产的目的。
资产收购有时很难得到目标公司的允许,再者如果资产太大、太复杂了,就会消耗收购者过多的时间,其花销也十分昂贵,而股票收购就不会遇到这些问题,而且类似的股票交易大部分可以是免税的。但如果要申请免税,收购者在收购中只能使用自己的股票,不能使用其他的资产比如现金来支付。另外,在免税的交易中,收购者必须控制目标公司至少80%的股份。通过控股来收购一个公司一般也不会遇到征求第三方同意这种问题。但有时目标公司会有与控制权转移相关的条款,可能牵涉到第三方的意见。例如目标公司与其供应商签订了这样的条款,规定如果公司的控制权发生了转移--比如公司被收购--那么公司与供应商的协议要取得供应商的同意才能继续有效。
一般来说,恶意收购都是通过收购股票的方式来操作的。这样恶意收购者就可以绕过股东直接从股票市场上收购目标公司的股票,直到掌握控股权。
当然,用股票收购也有麻烦。如果收购者想要百分之百的控股目标公司,就必须经过目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