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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政府关系:建立好,也要用好(1)(1 / 3)

一、建立与企业发展相匹配的政府级关系[1]

1.了解宏观政策,不干垃圾事业

如果你不幸从事着的产业是一项危险产业,那就太可怕了;当然,更可怕的是,你居然还不知道。

近几年来,仅仅是食品行业,就发生了好几起这样的案件。

(1)保健食品行业死而复生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颁布实行。食品安全这个烂摊子终于有了个管理的依据和说法。

与大多数人静等这个法律出台的过程不同,有一批人却白天吃不香,晚上睡不着。这就是保健品行业。

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在官方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稿,其中明确了一条:《食品安全法》就是用来替代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

代替就代替,不就换两字嘛,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也无所谓。大家也都这么想。但问题是,《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虽说字不多,但保健食品就名正言顺了,并因此产生了1996年卫生部发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有了这些法律法规,不管保健食品行业多遭人恨,不管有多少老鼠屎,行业总是可以骄傲地说:我们行业,也是有身份证的行业。

这下可好,《食品安全法》将这一条删了,这么多年来在行业里打拼的人,全都成了黑户。最不干的是谁呀?一是保健协会,这不是砸人饭碗吗?还有谁?安利。一年卖那么多钱,那么多直销人,这怎么消化?

这变故一出,用当时媒体的说法:引发了中国保健食品行业的巨大震荡。

安利坐不住了,拉了黄金搭档和养生堂等一百多个难兄难弟,联名上书国务院总理和全国人大立法机构,要求在《食品安全法》中加入保健食品内容。

5月11日,中国保健协会主办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座谈会也在保利大厦召开。笔者也有幸参会,并奉命负责媒体传播。

功夫不负有心人。

在最终发布的《食品安全法》中,终于还了保健食品一个身份。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虽说是严管吧,也比没命强啊。

在这个事件中,行业企业做对了几件事情:

第一,大难临头,牵手应对。这时候,平时因为市场纠纷,你扯一下我后腿、我骂一句娘的恩怨情仇,全都得放下了,不放下,结果肯定是,都得死。

第二,行业的事,高个的出头。天塌下来,得高个子的顶着。

第三,行业龙头企业平时的政府关系功课做得还是不错的,能在这决定生死关头,找得到人,说得上话。

(2)保健食品的去审批化

《食品安全法》最后给保健食品行业留了一条命,行业里一派繁荣景象。但是,主要矛盾解决了,次要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

作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办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本来也是要与《食品安全法》一起出台的,但因为争议过多,工作进度缓慢,没有赶上。这一没赶上,就至少落后了两年。但在对新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关切中,有一个核心问题,再次被提了出来:审批还是不审批(备案)?这是个问题。

客观地讲,在我们国家现阶段,保健食品完全去审批化,不仅不现实,还会有管理上的极大风险。但反过来讲,如果一味死守审批,那么又会造成行业一如既往的僵死和不敢创新。

用一些强烈反对审批的专家的话来说,审批就是一个劳民伤财的形式,既占用大量的行政资源,进行大量的重复检测,又动用大量的专家资源,进行重复或非专业的审评。对企业来说,为此付出的代价就更大了:一是时间成本,批一个号下来,最快也得一年以上;二是资金投入,几十万元一个号,即使能顺利批下来,如果产品多,批个百儿八十个号,也得好几千万的投入(当然,能不能批得下来,还是个问题)。

对消费者来说,其实也暗藏极大风险。

企业为减少风险,大家都拿“容易过”的产品去审批,给消费者带来的第一个风险是:产品不创新,说是批了一万多个产品,吃来吃去一回事。更大的风险是,拿去审批的是一个产品,回来生产的是另一个产品。

一句话,有的产品,比如大豆蛋白、磷脂、异黄酮等,已经研究得很透彻很明白了,如果是单方,你还批了一个又一个,有什么意义?

说这些都没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严格管理保健食品。

但是,企业在行动。

NBTY是美国最大的膳食补充剂企业。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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