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1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概述
一、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税额
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级幅度固定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0.5~10元。
2.中等城市0.4~8元。
3.小城市0.3~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
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三、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尝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四、新征用的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是指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六、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土地增减月份土地等级实际占地面积免税面积应税面积单位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冲抵税额)缴纳次数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12345=3-467891011=9-10年初申报土地面积小计年内增减占地面积续表项目土地增减月份土地等级实际占地面积免税面积应税面积单位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冲抵税额)缴纳次数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12345=3-467891011=9-10小计合计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税务机关(签章)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中国境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填报。
2.土地等级按照纳税人占用的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分的土地等级填列。
3.“年初申报土地面积”一行填写按年初土地面积计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数据一年内不变动。
第7列“全年应纳税额”是指土地面积未发生变化的、土地面积增加的情况填写;“全年应冲抵税额”是指土地面积减少的情况填写。
4.土地面积未发生变化的,7列=5列×6列;9列=7列÷8列。
5.土地面积增加的,7列=5列×6列×本年应纳税月数÷12;9列=7列×本期应纳税月数÷本年应纳税月数。
6.土地面积减少的,7列=5列×6列×本年不纳税月数÷12;9列=7列×本期不纳税月数÷本年不纳税月数